(1953年5月11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扬伊斯兰教优 良传统,爱护祖国,保卫世界和平。
第三条 本会由全国伊斯兰教爱好和平民主人士组成之。
第四条 本会伊斯兰教爱好和平民主人士中的代表举行本会成立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主持会务。
第五条 本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正、副主任召集之,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
第六条 本会每三年召集全国伊斯兰教爱好和平民主人士的代表举行会议,讨论有关伊斯兰教的重大问题,并改选本会委员会,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
第七条 本会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会务,其人选由委员会选任之。
第八条 本会视工作需要得设秘书、联络、编译等组及其他机构。
第九条 本会经费由教友自由捐助之。
第十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十一条 本简章经成立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