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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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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CHINA ISLAMIC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各族穆斯林的全国性宗教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任务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代表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的合法权益,本着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上办好教务;团结各族穆斯林,爱国爱教,拥护社会主义;拥护“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推动穆斯林积极投入改革开放,发展经济,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加强民族团结、教派团结,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发展和加强同各国穆斯林的友好联系和团结合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会最高机构是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代表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会议的召开和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全国代表会议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审议和通过有关重要决议,改选本会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设委员会,其成员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到下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委员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研究讨论协会的工作任务,推进会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和委员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委员会会议协商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和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本会设顾问,由委员会会议协商推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秘书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九条 本会视会务需要设立相应机构。

第十条 本会经费由常委会筹集、穆斯林自愿捐助、自养企事业收入和申请政府资助。

第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