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简称中国伊协,英译为CHINA ISLAMIC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I.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爱国宗教团体和伊斯兰教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民族穆斯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继承和发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敬主爱人、和平中道、两世吉庆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做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是:
(一)开展有利于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的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与核心价值观教育,团结和带领穆斯林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大局服务;
(二)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伊斯兰教组织、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举办各项伊斯兰教事业,开展伊斯兰教教务活动;
(四)开展伊斯兰教经学思想建设,做好解经工作,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并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的阐释,弘扬正信,坚守中道,反对极端;
(五)举办伊斯兰教教育,办好经学院,引导和规范经堂教育、经文学校教育,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培养合格的伊斯兰教人才;
(六)开展伊斯兰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及学术研究工作,编译、出版经籍书刊,建设网络宣传新媒体,保护伊斯兰文化遗产;
(七)制定伊斯兰教内部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八)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开展工作;
(九) 依法开展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工作,促进和支持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兴办公益慈善和自养事业;
(十)组织朝觐活动,提供相应服务;
(十一)开展与台湾和香港、澳门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
(十二) 开展同各国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为国家外交大局服务;
(十三)参加和开展与国内外宗教组织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职权及罢免
第七条 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
(五)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六)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确定。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和本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代表资格经由常务理事会审核确定。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其成员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规定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根据常务理事会会议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
(五)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按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四)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五)提出全国代表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六)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
(七)向理事会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表决任免副秘书长;
(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理事会委托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主持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设顾问,由理事会会议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政治素质好;
(二)作风民主,具有较高伊斯兰教学识或组织管理能力;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代表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协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协调本会与地方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视会务需要增设相应专门委员会。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教务部、国际部、解经工作办公室、朝觐工作办公室、伊斯兰文化研究部、中国穆斯林编辑部、网络信息办公室等业务工作部门,并视会务需要增设相应部门或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办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穆斯林》杂志(汉文版、维吾尔文版)和中国伊协门户网站(汉文版、维吾尔文版);
第二十八条 兴办社会服务及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常务理事会筹集;
(三)穆斯林自愿捐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国家财务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分开。会计人员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会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依规与接管会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编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经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表决后提交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对本章程作出的修正案,须在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2016年11月28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各地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院校、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等有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