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法律法规 > 相关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录)

【字体大小】 [] [] []2012-05-28 10:02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十六条 ……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光辉历程60周年——纪念中国伊斯兰协会成立60周年
更多>>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