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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伊斯兰教协会公益慈善工作交流材料

【字体大小】 [] [] []2018-08-09 11:24 文章来源:吉林省伊协

一、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责任感使命感

第一,要认识到,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是伊斯兰教教义的重要内容,是穆斯林的内在要求。

伊斯兰教慈善理念的核心是“敬主爱人”,作为“爱人”的具体体现,伊斯兰教特别强调发展公益慈善事业,把慈善作为宗教义务之一。多年来,我们在解经工作中不断挖掘伊斯兰教核心教义关于公益慈善的理念,推动公益慈善活动的深入开展。一是阐发伊斯兰教关于“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观点。伊斯兰教强调,在认主独一的前提下,要以人为本。《古兰经》说:“他已为你们创造了大地上的一切事物。”(2:29)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有利于穆斯林关注人生疾苦。二是阐发伊斯兰教关于“两世吉庆,鼓励善行” 的教义。伊斯兰教鼓励穆斯林在今世行“五功”,践“善行”;“善行”包括“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等等,是基于公益的思想主张。阐发这一理念对于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重要的思想动员。

第二,要认识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是参与社会治理的需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公益慈善事业已经成为社会治理的组成部分。党和国家希望各个社会团体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社会的需要就是我们的责任,公益慈善事业是奉献爱心、彰显美德、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崇高事业。促进公益慈善事业,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推动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因此我们要增强使命感、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二、以多种形式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多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引领下,吉林省伊斯兰教界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灾害救助。2013至2017年全省各地清真寺先后为四川雅安芦山地震灾区、省内松原查干花地震灾区、德惠火灾遇难职工家属、云南昭通市鲁甸县地震灾区、伊通县火灾烧伤人员、吉林地区洪水泛滥灾区捐款641 550元。

二是扶贫助困。2013至2017年,每年春节期间走访慰问贫困户和高龄老人;斋月开展尊老敬老爱心行动;为困难的疾病患者、贫困环卫工人家庭、遭受车祸的阿訇捐款,合计1628 000元。

三是捐资助学。几年来,各级伊协、寺管会捐助困难学生百余名,捐资10万多元。

四是医疗救助。2014年以来, 省伊协、长春市伊协开展义诊活动,为眼病患者和脑瘫幼儿患者捐资20多万元;辉南民族医院优惠救助各民族患者8 000余人,免收医药费达600多万元。

三、加强公益慈善活动的法治化管理势在必行

几年来,我会在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各市州伊协每次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思想动员不到位,穆斯林群众的参与还不够广泛;有的地区以伊协名义去外省为清真寺募捐,未经当地伊协组织研究,受益的清真寺管委会成员不知情,募集的结果未能及时公开,使用的方向也不明确,致使群众意见很大。

我会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慈善募捐活动缺少规章制度,加强公益慈善活动的法治化管理非常必要,势在必行。因此,我会最近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关于宗教财产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吉林省伊斯兰教募捐活动管理办法》,对慈善募捐活动的开展提出了一些要求。其主要内容是:开展募捐活动、慈善活动,要经团体、场所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工作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获得同意后实施;在募捐活动中,要向捐赠单位、个人提供与募捐活动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强迫或者摊派;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募捐及慈善活动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目标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穆斯林群众公布。这个管理办法,还不够成熟,还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光辉历程60周年——纪念中国伊斯兰协会成立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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