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规范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一名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二、信仰虔诚,研修经典。恪守教门功课,谨遵教义教规;刻苦学习经典教义,不断提高诵经、解经、讲新“卧尔兹”等综合业务能力,做一名新时代教职人员。
三、弘扬传统,坚守中道。积极弘扬伊斯兰教的优良传统,坚守中道思想,不偏不倚,不参加、不接待非正规的外籍、外省宣教团体和组织,不组织参加有悖伊斯兰教教义、教规的教务活动,不搞教派纷争。
四、端正教风,纯洁信仰。在教言教,不盲目攀比、不过多追求物质享受,不擅自在社会上兼任其它职务,妥善处理教内教外生活和工作关系,坚定信念,肩负起“为主言法、替圣传教”的使命。
五、品行端正,率先垂范。敬主爱人,尊老爱幼,待人谦逊,言行文明,衣着整洁,热爱劳动,讲究卫生,爱寺如家,做好信教群众的模范带头人。
六、与时俱进,服务社会。开拓思想,不断进取,积极学习科学知识,服从当地宗教主管部门的领导,遵守省伊协“五个办法”,积极支持、配合寺管会做好清真寺的各项工作,为当地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