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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教务制度

【字体大小】 [] [] []2017-01-19 10:05 文章来源:中国伊协教务部 作者:韩积善(供稿)

贵州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27日贵州省伊斯兰教第五次全省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清真寺的合法权益,加强清真寺的民主管理,依法开展正常宗教活动,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和《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真寺应当设立“民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民管会”),负责本坊清真寺的教务和其他有关事务的管理。

第三条 清真寺民管会是代表本坊穆斯林群众对清真寺实行民主管理的组织,由穆斯林群众民主协商、推选产生,须报经当地伊斯兰教协会审核同意,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管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可提前或者延缓换届,延缓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届。

民管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清真寺民管会成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知法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二)信仰虔诚,教风端正,恪守教义教规,在信教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热心为穆斯林服务;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民管会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和依法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接受伊斯兰教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民管会的职责:

(一)对本坊清真寺教职人员和穆斯林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二)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好民族团结和宗教内部团结工作,不得利用清真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负责管理清真寺的内部事务,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环境卫生等规章制度,积极创建和谐清真寺,维护本坊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清真寺驻寺阿訇的接聘、解聘工作;

(五)组织信教群众开展正常宗教活动,鼓励、支持阿訇开展“解经”和讲“卧尔兹”工作,开展教风建设活动;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因地制宜依法兴办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事业;

(七)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做好友好交往和接待工作。

第七条 民管会的换届,由当地伊协和上届民管会提出换届方案,报该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民管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民管会集体研究,报当地伊协同意,可免去其成员资格,并向该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背教义教规,违反民管会管理规章制度,制造宗教内部矛盾,破坏民族团结,在穆斯林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不服从组织管理,以权谋私,工作渎职的。

第九条 贵州省内清真寺民管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聘请阿訇的办法

(2013年11月27日贵州省伊斯兰教第五次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清真寺民管会聘请阿訇工作,维护阿訇的合法权益,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和《贵州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真寺阿訇实行聘请制,由民管会负责聘请,民管会聘请阿訇应广泛听取本坊穆斯林群众意见,经当地县以上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并报该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每届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在省内跨县以上行政区域聘请阿訇,清真寺民管会须书面报经该清真寺所在地县以上伊斯兰教协会同意,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到省外聘请阿訇,须书面报经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同意,报贵州省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应聘者须持有户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或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应聘阿訇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知法守法;

(二)具备与履行教职相适应的伊斯兰教学识和宗教操守,教风端正,能广泛联系和团结穆斯林群众,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身体健康,办事公道;

(三)持有《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阿訇应履行的职责与义务: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开展“解经”和讲“卧尔兹”工作,正确宣讲教义教规;

(三)负责清真寺的教务、教学,主持本坊穆斯林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参与民管会的管理工作;

(四)从事伊斯兰教文化学术研究、交流,参与对外友好交往。

第五条 受聘阿訇的薪酬等具体事宜,由清真寺民管会与应聘阿訇共同协商。

第六条 阿訇聘期届满后,由清真寺民管会按照《贵州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第七条 在职阿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清真寺民管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解聘。解聘阿訇须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信仰淡薄,宗教操守松懈,教风不正,违背教义教规,在穆斯林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不服从组织管理,以权谋私,工作渎职的;

(三)制造宗教内部矛盾,破坏民族团结、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的;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八条 贵州省内清真寺民管会聘请阿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贵州省实施《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细则

(2009年4月29日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四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和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规范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结合我省伊斯兰教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是指按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及传统,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阿訇等。

第三条 申请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信仰虔诚,恪守教义、教规,严守宗教操守,品行端正,热爱伊斯兰教事业,热心为穆斯林群众服务;

(三)伊斯兰教经学院校毕业或者受过传统经堂教育穿衣,能流利诵读《古兰经》,能够准确理解、讲解《古兰经》、《圣训》,熟悉伊斯兰教教义、教规方面的典籍,能独立主持清真寺的教务活动和穆斯林群众日常的宗教活动、礼仪;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有一定的阿拉伯语水平,了解国家有关民族、宗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年龄在2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理智健全。

第四条 贵州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由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

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成立贵州省阿訇资格考评委员会。贵州省阿訇资格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贵州省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五条 贵州省阿訇资格考评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教职人员资格考核认定工作。考试分笔试和口试。

第六条 符合伊斯兰教教职资格考核认定条件者,应填写《贵州省阿訇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由当地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推荐,经当地伊斯兰教协会或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报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为穆斯林群众办理日常教务中所用经典的诵读规则;

(二)伊斯兰教史和中国历史;

(三)民族、宗教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宗教操守。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清真寺担任教职,年龄在50周岁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免予考试。

毕业于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开办的经学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免予笔试。

第九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由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审核认定,并报贵州省宗教事务局备案后,发给《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 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清真寺等场所聘请的阿訇必须持有《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受聘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清真寺等场所主持教务或有关宗教事务的外省籍阿訇,必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省级伊斯兰教协会颁发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是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证明,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证书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当及时向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担任清真寺教职的,由该清真寺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所任职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依照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取得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未担任清真寺教职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依照相关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由当地伊斯兰教协会或清真寺民主管理委员会分别给予劝诫、教育,情节严重的报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注销其《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报贵州省宗教事务局备案。

(一)违背或者亵渎教义、教规,在穆斯林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制造纠纷或者滋生其他事端,影响宗教和睦和社会稳定的;

(三)品行不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

第十四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新时期贵州阿訇行为准则

(2016年3月30日教务指导委员会第三次全委会议通过)

为深入开展“教风”建设工作,切实推进以“规范年”为主题的创建和谐清真寺活动,进一步加强我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规范阿訇在日常宗教和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提高阿訇执教能力,充分发挥阿訇“替主扬法,替圣传教,正信正行,驱邪匡正,构建和谐,服务社会”的积极作用,树立阿訇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贵州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和“三个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新时期贵州阿訇行为准则》,倡导全省阿訇遵守执行。

第一条 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和寺坊稳定,热爱伊斯兰教,热心为广大穆斯林群众服务。

第二条 坚定信仰,在教言教。以“《古兰经》、圣训”精神为指导,坚持伊斯兰教基本精神和中国化发展方向,认真挖掘教义经典中的积极因素,做好“解经”宣教工作,积极开展主麻“卧尔兹”演讲,利用宗教节日庆典、穆斯林婚丧嫁娶等场合宣讲教义教规,引导穆斯林群众爱国守法,爱教守戒,做知法守法、顺主顺圣的合格穆斯林。

第三条 教风端正,潜心修持。履行职责,正信正行,为人师表,持守职份,恪守宗教功课,严格宗教操守,模范遵守教义、教规。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品行端正,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衣冠整洁,树立阿訇正己化人的良好教风教貌。

第四条 加强学习,内强素质。遵循穆圣教诲——“活到老学到老”,认真学习教义教规和科学文化知识,研究经典教义,熟读《古兰经》、圣训,掌握了解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时事政治等知识,努力提高宗教学识造诣和综合业务素质。

第五条 凭经立教,遵经革俗。遵循经训,弘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宣传教义教规正能量,正本清源,革除严重违背伊斯兰教信仰和教义教规的陈规陋俗,维护穆斯林信仰的纯真。

第六条 坚守中道,抵制极端。坚持团结办教、民主办教理念,自觉抵御一切不良、极端思想,不讲教派,求同存异,多理解,少指责,多协商,少争论,多交流,少懈怠。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省伊斯兰教健康发展。

第七条 增强责任,主动作为。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发展地方伊斯兰教事业为己任,知大事、识大体、谋大局、促发展、讲奉献、勤服务。争做一名“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刻起作用”的好阿訇。

第八条 团结友爱,联系群众。年长的阿訇要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上关心年轻的阿訇,以身作则,树立师者风范;年轻的阿訇要尊重年长的阿訇,虚心学习,文明礼让,相互合作。共同密切联系穆斯林群众,树立团结友爱、尊老爱幼榜样。

第九条 遵守纪律,参与管理。严格遵守伊协和清真寺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民管会做好寺务管理,自觉维护清真寺合法权益、维护本寺坊和其它寺坊间的团结,办理教务一视同仁,不随意接受它坊邀请、擅自为它坊穆斯林举行宗教活动,不搞特殊化,不搬弄是非,不信谣、不传谣,不参与非法活动。

第十条 爱岗敬业,服务社会。热爱本职工作,坚持由“供奉型”向“服务型” 转变的理念,热情接待群众,解决群众的正常宗教诉求,竭诚为穆斯林群众服务,积极参与公益慈善等扶贫济困活动,树立阿訇诚信友爱、慈善为本的良好形象。

贵州省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

光辉历程60周年——纪念中国伊斯兰协会成立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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