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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伊协组织伊斯兰教界人士学习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

【字体大小】 [] [] []2017-10-19 11:40 文章来源:甘肃省伊协
 

 2017年10月18日下午,甘肃省伊协召开专题学习会议,组织在兰部分伊斯兰教界人士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省伊协副会长兼秘书长马廷瑞、副会长马有成、马富春、冶文祥、马光月、肖国福、马学智、省伊协常委马忠、张真虎、马世忠等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省伊协副会长兼秘书长马廷瑞全文领学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并明确指出:“这次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与旧版相比,增加了许多内容,更加完善,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有利于我们依法开展各项工作,也为我们今后开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做到熟悉条例,并能严格按《条例》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希望大家继续发挥好宗教界人士在促进宗教和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教育引导我省200多万穆斯林群众,继续弘扬好爱国爱教优良传统,继续认真贯彻好党的宗教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有利契机,在我省伊斯兰教领域内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的热潮。”

副会长马有成指出:“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切实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进一步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省伊协副会长马富春强调指出:“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在我们开展教务指导和其他宗教活动中有着显著的可操作性,对我们依法开展教务指导、宗教活动、坚持伊斯兰教的中国化方向有着重大的规范和指导意义。因此,全省所有伊斯兰教教职人员都应该认真学习、研读,切实让《条例》入脑、入心、入行,指导我们开展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伊协组织的教务指导工作。”

省伊协副会长、工林路清真寺阿訇冶文翔说:“《条例》进一步保障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公共服务;宗教界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宗教教职人员享有参加社会保障权利;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申请法人登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有相关财产权利。”

会后,大家纷纷表态,回去后立即组织相关清真寺管委会成员共同学习《宗教事务条例》,并贯彻落实好各项规定,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在广大信教群众中广泛发动宣传学习,确保迅速掀起学习热潮,教育引导信教群众正确认识《条例》,力争取得实效,巩固我省伊斯兰教领域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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