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关注 >

正确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中国宗教界在行动

【字体大小】 [] [] []2015-11-11 16:56 文章来源:中国宗教杂志

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 演觉

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首先要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佛教徒皈依三宝、受持戒律乃至出家为僧,都没有改变作为国家公民的基本身份,没有也不可能获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必须履行爱国守法的公民义务。其次,要坚持爱国爱教的统一。佛教戒律要求佛教徒“不犯国制”,即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守法本来就是戒律的要求,守法本身就是守戒。作一个合格的佛教徒,不仅要严格持守佛教戒律,也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报国家恩、报众生恩,庄严国土、利乐有情。

二、要强化法治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个好公民。爱国守法既是佛教的内在要求,也是党和政府对广大信众的殷切希望。中国佛教协会将继续带领全国佛教界通过专题讲座、集体学习、座谈研讨和“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等活动,深入学习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配套性文件,领会和掌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宗教财产、宗教出版物、大型宗教活动、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宗教涉外事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正确把握权利义务关系,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开展活动、依法自我管理、依法维护权益的能力。同时,充分运用杂志、网站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组织评论文章等多种形式,协助政府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向佛教界和广大信众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佛教界和广大信众正确理解和处理国法与教规的关系,不断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营造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要强化戒律意识,引领佛教界以戒为师、以法为依,加强教制建设。以戒为师、严持戒律,是释迦牟尼佛对每个佛弟子的临终嘱咐和基本要求,也是保持佛教本色、维护佛教清净庄严形象、发挥化世导俗作用的根本。中国佛教协会将带领全国佛教界不断加强道风建设 ,坚持以戒为师、以法为依,在全国佛教界持续营造严持戒律的清净庄严之风。同时,通过讲经说法等活动,深入挖掘佛教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其作出符合时代要求的阐释,把法治精神融入到讲经说法中去。引导信众正信正行,提高辨别和抵制附佛外道和邪教、迷信思想的能力。弘扬佛教道德中弃恶扬善、诚实守信、宽恕待人等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内容,推动佛教伦理道德与中华传统美德相结合,与时代精神和社会发展要求相结合。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法治精神融入到各项规章制度中,充分发挥教规教制对佛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的作用。

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张凤林

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法与道教戒律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思考,道教戒律如何因应时代发展需要,如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现代社会更好地导人向善,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一、道教戒律与国家法律在基本精神上具有一致性。道教戒律强调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要安守本分、修身寡过、知足知止、处下不争,保持心性清静,不为外物滋扰,对于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都具有重大意义。而法律设立的初衷也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让人们知道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从而减少犯罪。所以,道教戒律与国家法律在导人向善的基本精神上是一致的,这也成为二者在历史进程中相互借鉴融摄的基础。

二、道教戒律以遵守国家法律为前提和基础。在处理人与社会国家关系问题上,道教戒律直接吸收了国家法律法规和世俗伦理道德,并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为修道的前提和基础。《初真戒律》中规定:“不得不忠不孝不仁不信。”明清时期广为流行的善书、功过格,直接将人们的德行盈亏作为人们是否长寿、能否证真成仙的依据和标准。《教主重阳帝君责罚榜》中第一条便规定:“犯国法遣出”,更是直接将遵守国法列入道教戒律。

三、道教戒律有助于国家法律的贯彻落实。道教戒律通过信仰的力量和作用,使人们自觉遵守伦理道德规范,以此为自己积功累德,将法律硬性的规定变成人们内在的自觉,有助于保障法律条文以及世俗道德的贯彻落实。

法律的作用主要在于事后惩罚,如无人监察举报,甚至可能免受制裁。而道教戒律不但规定了违犯戒律后所要受到的惩罚,更借助信仰力量,时刻提示人们克制妄念,自觉遵守戒律、遵守法律法规、成就理想人格。因此,比较而言,道教戒律更多强调人们的道德自律、自省。另外,道教戒律的针对对象虽为道教界人士,但其融摄的很多道德信条对于普通人的思想与行为也具有一定作用。

四、强化法治意识,梳理道教戒律,积极与国家法律相适应。道教界人士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法律,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基础上,道教界人士还需遵守道教戒律。道教戒律是对修道人士的更高标准的要求,但一切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国家法律法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道教戒律应适应社会发展的进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发展,不断完善、修正,并做出具有时代精神的新阐释。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 阿地里江·阿吉克力木

在我国,包括伊斯兰教信众在内的各宗教信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承担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没有法律的环境,保证不了人们正常的学习、生产、工作和生活,同时也保证不了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只有实施了依法治国,公民信仰宗教的权利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反之,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众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我国穆斯林,向来是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爱好和平、坚持公平正义的群体,加上伊斯兰教本身就是一个重视和强调法律法规的宗教,它为世人指明了什么是正道,什么是邪路,命人行善,止人干歹,说明了行善事有善德报偿,作恶事要尝自己种下的恶果,从道德的角度劝勉人们广做善事,摒弃违法的恶行,如果一个人禀性善良并恪守教律的话,那他就不会做出违法事情;《古兰经》又对各种恶习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并声明做恶事将来会受到相应的严厉刑罚,用以警告世人远离违法的行径。《古兰经》中说:“信士们啊!你们不要追随恶魔的步伐,谁追随恶魔的步伐,恶魔必命令谁干丑事和犯罪行。”(24:21)《古兰经》还劝勉每一位穆斯林要遵纪守法。真主命令我们应当按照天命来遵循正道,也就是遵循合乎法度、合乎理性的道路,任何违反社会道德、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都是背离了法度的行为。作为一名穆斯林,我们就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修养,学法懂法,不懂者要勤而习之,并能学以致用,严于律己,远离违法乱纪的恶劣行径,广行善事,唯此才符合国法和教规的要求。《古兰经》和圣训曾多次警示穆斯林要践约守法。《古兰经》中说:“当你们缔结盟约的时候,你们应当履行。你们既以真主为你们的保证者,则缔结盟约之后就不要违背誓言。真主的确知道你们的行为。”(16:91)先知穆罕默德也曾经教导穆斯林说:“叛逆者的标志有三条:张口就说谎,贪污寄存之物,不忠于誓约。”

国有国法,教有教规。国法和教规在建设和谐、文明社会中形成了一种相互支撑的关系。伊斯兰教的教规是伊斯兰教内部遵守的行为规范,遵守教规有利于遵守国法,能严格遵守教规,从内心严格约束自己的好教民,肯定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好教民。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只有社会成员都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才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创造良好社会氛围,才能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推进社会和谐。

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刘元龙

回顾天主教的历史,国法与教法的问题伴随教会发展一路走来。

第一,天主教对教会法规的态度。自耶稣基督创立教会以后,早期天主教是在犹太民族当中生存和发展,曾深受梅瑟法律的影响,作为犹太教的法规,梅瑟法律对当时的犹太民族有着巨大的影响。而当时犹太人中的律法主义者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制约和破坏作用。耶稣深刻认识到律法主义的弊端,针对一些法利赛人指责他在安息日行善迹,违反了梅瑟法律,耶稣斥责这些法利赛人说:“法律是为人立的,人不是为法律而生的。”他深刻指出了梅瑟法律的保守和僵死,耶稣曾说:“在急需时法律失效。”他还说:“有比圣殿更大”,明确阐述了对梅瑟法律的正确态度。耶稣对国法也提出了伟大的论断:“凯撒的归凯撒,天主的归天主。”在若望福音中,耶稣要求人们服从执政者,要完粮纳税,体现公民应尽的义务。后来在教会的历史中特别是梵二会议以后,教会对法典和圣统制还是采取了与时俱进的态度,并没有把国法与教规对立起来。

2013年,梵蒂冈法典委员会主席在第二个法典颁布30周年纪念会议上说,教会法典存在的意义和目的,就是为了使人们更好地认识耶稣救赎的奥迹。32年前,先教宗若望保禄二世在1983年1月颁布通谕,正式公布了梵二后修改的新法典,他在通谕中阐明:“教会的真实本来面目首推:一、教会乃天主子民;二、圣统权威乃服务。”他讲得很清楚,首先教会是天主子民,就是以人为本,以人灵得救为首要。其次,圣统权威包括教阶制,包括教会法典都是服务,是实现信仰目标的工具。这里讲的很清楚,教会的法典、圣统制都不是信仰真理,而是实现信仰目标的阶梯、工具和手段。我们要正确认识教会法规的性质,才能正确认识它和国法之间的关系。现在有些神长教友对此有些误解,甚至产生信仰上的偏差,他们追求的信仰不再是天国的福乐,不再是永恒的生命,而是去信仰人和人定的法律——圣统制。这些神长教友单纯的信仰给了外人控制和干预中国教会的条件,他们抓住了我们对于国法与教规关系认知的偏差,威胁我们,拿出教会法典震慑我们,使我们的思想混乱并造成国内教会的混乱。对此我们要对教会法规有深入的研究,真正掌握教会法典的含义。教会的法典其实是与时俱进的,它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今日的法典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和空间,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处理好复杂的政教关系。例如,教会法典第三条规定:“本法典绝不全部和部分撤销宗座与他国签订的政教协议。”这就规定了政教协议高于法典。又比如,教会法典第九条:“法律只针对将来,而不溯及既往”,就是说法典只针对于今后发生的事情。

同样教会法典27条也规定:“习惯乃法律之最佳解释。”“法律不撤销逾百年或年代久远无法追忆的习惯,普通法也不撤销特别的习惯”。 根据这一条来看选圣主教,从教会两千年历史来看,真正由教皇任命主教不超过两百年,在过去一千多年中,都是由教会神长教友选举主教或当局任命主教,这是几千年的传统习惯,法典应是认可的。教会法典最后一条(1752条)最后一句话:“教会常以人灵之得救为一切至高无上之法律。”这句话对法典做出总结,它的含义是:只要是为了人灵的得救,法典一切都可以让路。所以,法典有很大的空间。教会法典在两千年历史和政教关系的风风雨雨中,积累了经验,汲取了教训才形成。所以,我们要对教会法典有深刻的理解,而不是被误会和歪理所蒙骗,这也是对教会法规的正确态度。

第二,教会与国法的关系。圣伯多禄宗徒说:“你们要为天主的缘故,服从人立的一切制度。”而保禄则对第铎主教说:“你要提醒人们服从执政的官长,听从命令,准备行各种善事。”这些教导都是为了使教会更好地生存发展。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后,从1618年至1648年发生了几乎席卷全欧洲的三十年战争,战争结束后交战各国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合约中有个重要的精神:教随国定。它决定了任何一个主权国家的政府对其国内的宗教存在和发展都有自主权的惯例。这正是对国家与教会关系良好的处理。

2014年5月3日,梵蒂冈驻联合国观察员托马斯总主教在发表讲话时说:“圣座只对梵蒂冈城国负责任,而对教会内的每个成员却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只是要求每一位信徒全力归于天主之爱。因此,每一位基督徒尽管他隶属于某一教会机构,但依然受到其所在国家合法权利当局的管辖。从这种意义上来看,促进和平和正义的责任及权利隶属于本国的行政当局。因此,将地方教会与梵蒂冈混为一谈是不合时宜的。”这也是对国法与教规关系清楚的阐述。

当今方济各教宗对此同样有开明的和深刻的认识。他在2014年的讲话中谈到教廷中的一些人强调律法主义和教权主义,对此,他痛斥道:“天主不是凭着一纸文告、一个法律条文来救赎的,而是用爱、用生命来拯救世界。”他把教会的法律与教会的终极目标之间的关系阐述得很清楚。前任教宗本笃十六世也有一个精彩的论述,2010年他访问英国时在政界发表讲话,他说:“宗教在政治讨论中的作用并不是在于提供准则,更非提供具体的政治方案,那不是宗教的权限,宗教所能扮演的角色,是在运用理性去发现客观道德真理的过程中帮助净化和给与光照。”总之,普世教会在解决国法与教法的关系问题上是非常成熟的。

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副主席兼秘书长 徐晓鸿

就基督教而言,它本脱胎于犹太教,圣经中的摩西律法,放在圣经的最前面,被称为“摩西五经”,实际上摩西律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律之一,只不过它被赋予了上帝启示的神圣性而已。以“十条诫命”为例,除了前四条是人对上帝的义务外,后六条则是人的行为规范原则,这些原则也成为所有后世立法者遵循的基本原则。圣经又称为《新旧约全书》(《新旧遗诏书》),说明它是上帝与人的立约,而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契约精神。新约的福音书中,耶稣把这种律法的精神归纳为爱神与爱人,这也成为所有基督宗教教义教规的核心内容。

论到国法,圣经中有许多明确的教导,例如圣保罗就教导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并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他还说:“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你们纳粮,也是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当惧怕的,惧怕他;当恭敬的,恭敬他”。(罗13:13,4-7)在这里,保罗甚至把遵纪守法提到了敬畏神的高度。圣彼得也提出:“你们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或是在上的君王,或是君王所派罚恶赏善的臣宰。……务要尊敬众人,亲爱教中的弟兄,敬畏神,尊敬君王”。(彼前2:13-14,17)

关于国法与教规,耶稣基督有一段精辟的论述:该撒的物归该撒,神的物归神。这也成为宗教改革以来一些国家将世俗权力和教会权力相区隔的重要基础。它说明了国法与教规不能彼此替代,而是各有自己的范畴。

中国基督教通过三自爱国运动,基本实现了自治、自养、自传,基督教全国两会依据圣经、教会传统、借鉴普世教会经验和中国教会的现实,制定了《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从一开始就确立了教规与国法不能相悖的原则,并且随着宗教法规的不断完善,作了符合相关法规的修订,至少现行教会规章与国法的精神是一致的。

但是,目前教会规章条款太过原则和笼统,一些关键环节可操作性不强,照顾了宗派特点的不同,却使得礼仪和管理无法规范,教会规章基督教中国化特点体现的不够。由于基督教新教人人为祭司,人人可解经,甚至人人可办教会,使得教会的权威性受损,这也是境外渗透、私设聚会点和异端邪教等乱象在基督教丛生的原因之一。即使有了教会规章,有的地方却选择性地执行,个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属地管理的名义下,拒绝执行教会规章,甚至充当本该受到教规处置的个别教职人员的保护伞。

基督教全国两会将组织同工认真学习、落实本次会议精神;运用好《天风》、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爱国守法是基督徒的基本义务,依法依规办教才能有利于教会健康发展,号召各地教会将法制宣传纳入教会建设之中,引导信徒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另一方面发挥规章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规,尽量扭转教风日下、教规废弛的松散局面。基督教全国两会将以贯彻本次会议精神为契机,认真履行好基督教团体的桥梁纽带的作用,坚决抵制非法违法活动,坚决抵制境外渗透,坚决抵制打着基督教旗号的异端邪教,提高法律意识,以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为重,服务国家大局,为实现两个百年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的贡献。

光辉历程60周年——纪念中国伊斯兰协会成立60周年
更多>>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