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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章程(草案)

【字体大小】 [] [] []2015-01-29 09:59 文章来源:中国伊协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队伍建设和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及专门人才的培养,加强伊斯兰教经学院制度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我国伊斯兰教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宗教院校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及《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和《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教育工作委员会是隶属于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专门委员会,在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育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全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教育教学的中长期规划,制定完善的人才培养计划。

(二)制定全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制度及经学院学位授予制度的实施细则和相关工作规则,并对其具体实施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

(三)建立并实施全国伊斯兰教经学院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定期沟通、交流协调、互助互促的有效合作机制。

(四)建立并实施全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优秀教师教学交流机制,建立健全优秀教师资料库。

(五)建立并实施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机制,通过全国伊斯兰经学院学生宗教课和阿拉伯语水平级别考试,逐步推进办学制度规范化,办学条件标准化,课程实施科学化,考试考评优质化,推进建设和完善教师工作体系,提高经学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六)规划全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教育体系和课程设置,统编宗教课教材。

(七)制定对在职阿訇和教师的再学习再培训计划。

(八)做好对留学生和出国培训人员的出国前培训、在外联络和学程跟踪工作,建立留学生和出国培训人员信息库。

(九)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宗教院校之间的联系、交流、合作。

(十)指导伊斯兰经学院做好对外籍专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开展教育学术研究和社会调研。

(十二)制定教育工作委员会的《章程》和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规则》。

(十三)遴选和组建工作小组,提供并保障各工作小组的需求和工作。

第四条 教育工作委员会由全国各地伊斯兰教协会有关负责人,知名爱国伊斯兰教人士,全国各伊斯兰教经学院高级职称人员,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五条 教育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或副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全国各地伊斯兰教协会有关负责人,全国各伊斯兰教经学院有关负责人担任;委员二十人左右。

教育工作委员会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五年,以上各类人员均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聘任。

第六条 教育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和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和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教育工作委员会下设六个工作小组。

一、 全国经学院教学质量监督与教学交流协调工作小组

二、 清真寺传统教育教学工作小组

三、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

四、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

五、 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

六、 留学生和出国培训工作小组

第八条 教育工作委员会依据宗教专业学科和文化基础学科的课程设置,遴选具有适当条件的专家及学者,建立专家资源库。

第九条 工作小组成员由全国各地伊斯兰教协会有关负责人,全国各经学院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及学者组成,其中应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组成人员须经全体委员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发聘任证书。

工作小组组长须由教育工作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条 教育工作委员会的各项经费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财务部门设专项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13年8月30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常委会通过实施,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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