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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字体大小】 [] [] []2015-01-29 09:52 文章来源:中国伊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全面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的培养,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根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经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学院,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团体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培养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和伊斯兰教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第三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工作委员会)是经学院学位授予资格的认定机构,下设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经学院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 经学院学位授予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位授予资格

第五条 经学院学位等级分为学士、硕士、博士。经学院学位名称由宗教名称、学科名称、学位等级三部分组成。其学位名称由教育工作委员会确定,经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六条 经学院授予学位,应具有学位授予资格,符合条件的经学院,可按程序申请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经学院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条件和程序,由教育工作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由申请单位填写《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经举办该经学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团体审核后,报教育工作委员会。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可直接报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和《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对经学院的申请进行审查,对可授予学位的经学院、可授予学位的学科及相应学位提出意见,报教育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经学院,由教育工作委员会颁发《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资格证书》,并接受教育工作委员会的监督考核。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经学院名单,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条 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经学院,需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根据准予授予的学位等级,组成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小组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小组。

第十一条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及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小组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小组成员,由该经学院提名,经举办该经学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团体同意后,报教育工作委员会审定。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及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小组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小组成员,直接报教育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及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小组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小组成员由相应经学院院长签发聘书。

第十三条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二)负责评定学士学位,并公布获得人员名单;

(三)为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写作遴选导师;

(四)负责审查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

(五)提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第三章 申请学位条件

第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品学兼优,立志从事伊斯兰教事业,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行操守。

第十五条 经学院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好掌握伊斯兰教基本教义、教规、教法;

(二)初步具有讲新卧尔兹、论经宣教的能力;

(三)具备从事清真寺教务活动的基本能力;

(四)达到通用的阿拉伯语水平,及熟知伊斯兰教专业用语和词汇的要求。

第十六条 经学院的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伊斯兰教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教义教规;

(二)在其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三)具有从事伊斯兰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具备较强的从事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的能力;

(五)比较熟练地运用阿拉伯语阅读经典文献资料;

(六)有一定水平的阿拉伯语写作能力;

(七)比较流畅地阅读第二外语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十七条 经学院的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深入掌握伊斯兰教的基础理论和教义教规;

(二)在其研究领域有突出成果;

(三)具有独立从事伊斯兰教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具备系统扎实的从事伊斯兰教教务活动的能力;

(五)能够熟练地运用阿拉伯语阅读经典文献资料;

(六)有超强水平的阿拉伯语写作能力;

(七)非常熟练地阅读第二外语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十八条 申请攻读经学院上一级学位,一般应当先取得下一级学位。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学位:

(一)道德品质和宗教操守方面犯有严重错误的;

(二)课程考试中作弊,情节严重的;

(三)剽窃他人论文成果的;

(四)受过留院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

第四章 学位申请及授予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人需向就读的经学院提交本人填写的《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经学院毕业生,可向所在经学院申请学士学位。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经学院毕业生,可向所在经学院申请硕士学位。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经学院毕业生,可向所在经学院申请博士学位。

经学院学位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答辩小组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应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审查合格者,由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审查不合格者,允许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不授予学位。

对有争议的申请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可组织人员重新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二十六条 经学院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人员情况,由经学院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团体和教育工作委员会备案。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直接报教育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学院授予学位情况,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具有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经学院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由经学院提出意见,报教育工作委员会审定,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一)在伊斯兰教界有较高声誉;

(二)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学科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伊斯兰教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

(三)为中国伊斯兰教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公民。

第三十条 经学院认可普通高等学校和学术研究机构授予的学位。

第三十一条 在经学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其学位授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已取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经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经考核评估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业水平,报教育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可停止或撤销该院校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对已授予的学位,有违反本细则和《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情形的,由授予其学位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

第三十四条 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小组成员、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小组成员和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学位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教育工作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改正、取消委员会成员或工作小组成员资格,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位无效。

第三十五条 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小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小组和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有违反学位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教育工作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学位授予工作、重组委员会或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位无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资格证书》、《伊斯兰教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伊斯兰教经学院硕士学位证书》和《伊斯兰教经学院博士学位证书》由教育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三十七条 《伊斯兰教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由经学院院长和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颁发。

《伊斯兰教经学院硕士学位证书》和《伊斯兰教经学院博士学位证书》由教育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经学院院长签字,由经学院院长颁发。

第三十八条 证书生效日期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日期为始。学位证书遗失不补,可由颁发证书的经学院出具学位证书遗失证明。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经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光辉历程60周年——纪念中国伊斯兰协会成立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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