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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
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字体大小】 [] [] []2015-01-29 09:51 文章来源:中国伊协

第一条 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经学院(以下简称经学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工作委员会)是经学院学位授予资格的认定机构,下设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规范经学院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有关负责人、经学院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共15人,设组长1名,成员14名。其中7人为固定成员,8人为非固定专家小组成员。每次会议从非固定专家小组按照顺序选取4人参加。7人固定成员中,本系统的行政领导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四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的产生及变更情况,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成员的工作或研究领域应涵盖经学院大部分学科。小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及业务素质、学术造诣高、品行端正,在中国伊斯兰教界享有较高威望。

第六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每届任期5年。

第七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召开相关会议时,必须有11名成员出席。审议结果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9人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未出席审议会议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八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字存档。

第十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学位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教育工作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工作小组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有违反学位授予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教育工作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暂停学位授予工作、重组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授予的学位无效。

第十二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及其学位资格授予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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