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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经学院
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办法(试行)

【字体大小】 [] [] []2015-01-29 09:50 文章来源:中国伊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伊斯兰教经学院教育发展,规范全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以下简称经学院)管理,推进经学院的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和《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经学院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学院,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培养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和伊斯兰教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三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工作委员会)是经学院申请学位授予资格的认定机构,下设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经学院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经学院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和培养目标;

(二)规章制度健全、部门齐备、管理规范;

(三)实行院务会议制度;

(四)参照所在地普通高校的标准,基本教学设施、办公设施、生活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

(五)图书馆适用图书藏书量不少于3万册,并具有多种类别的图书,且有一定数量的电子图书,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期刊及电子期刊;

(六)有稳定的、结构合理的、教学研究能力较高的专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与在校学生比例不低于1:18;

(七)支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一定数量、水平较高的研究成果,专职教师发表过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研究论文或出版过专著、译著、教科书等;

(八)开设有足够数量的、符合古兰学、经注学、圣训学、教义学、教法学等伊斯兰教教育规范要求的课程,设有相应的实习课程;专业课数量达到总课程量的70%,各专业之间比例合理。

第六条 申请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经学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六年以上本科办学经验,且已有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为学生提供四年制本科课程全日制教育;

(三)专职教师中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者,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者,占专职教师总人数80%以上;

(四)可担任学生学士学位论文指导工作的教师不少于8人,且都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本科教学经验在四年以上;

(五)制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其中核心课程达到伊斯兰教教育本科生专业课的相关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课程由具有讲师以上称职的教师教授;

(六)实行学分制。

第七条 经学院申请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二)具有五年以上硕士研究生试办经验;

(三)为学生提供至少三年硕士研究生课程全日制教育;

(四)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有4人可担任学生硕士学位论文指导工作;

(五)制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其中核心课程达到伊斯兰教教育硕士研究生专业课的相关要求,三分之二以上课程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授课;

(六)实行学分制。

第八条 经学院申请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硕士学位授予资格;

(二)具有四年以上博士研究科试办经验;

(三)为学生提供至少四年博士研究生课程全日制教育,其中前两年为课程进修,第三年为综合测试及论文开题,第四年完成论文;

(四)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不少于10人,其中有教授职称的不少于3人;

(五)实行学分制。

第三章 资格评审及证书颁发

第九条 经学院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当向教育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均一式二份):

(一)按要求填写的《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

(二)课程设置说明;

(三)拟实施的本经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办法、拟成立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有关教学、考核、管理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 学位授予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和《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对经学院的申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教育工作委员会审定。教育工作委员会作出同意授予或不同意授予的决定。

对同意授予学位授予资格的经学院,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通过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网站或《中国穆斯林》杂志公示。

第十一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将拟授予学位授予资格的经学院名单,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经学院,由教育工作委员会颁发《学位授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获得《学位授予资格证书》的经学院,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通过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网站或《中国穆斯林》杂志公布。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资格证书》由教育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加盖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公章有效。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教育工作委员会每五年对获得《学位授予资格证书》的经学院进行评估,合格的重新颁发《学位授予资格证书》,不合格的须按本办法第九条重新申请。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对已获得《学位授予资格证书》的经学院,发现其提供的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由教育工作委员会撤销其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七条 对获得学位授予资格的经学院,经考核评估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予学位学业水平的,由教育工作委员会暂停或撤销该院校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八条 被撤销学位授予资格的经学院,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该资格。五年后再次申请时,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伊斯兰教经学院学位授予资格申请表》由教育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光辉历程60周年——纪念中国伊斯兰协会成立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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