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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保险理论与实践

【字体大小】 [] [] []2015-05-07 11:14 文章来源:中国穆斯林编辑部 作者:曹庆锋

【摘 要】保险在西方颇负盛名,但对伊斯兰法学家而言,保险是一种相对新颖的经济举措,穆斯林学者多以批判的眼光视之。19世纪之前,伊斯兰法律文献并未提及保险。此后,伊斯兰法学家从实用主义出发,在与西方经济思想的不断接触中,逐渐将保险业纳入伊斯兰经济思想之中,力图消弭伊斯兰与保险之间的张力,寻求既能为绝大多数穆斯林学者所接受的、又不违背伊斯兰教基本原则的保险类型和方式。

【关键词】伊斯兰保险;经济思想;理论;实践

Abstract: Though having enjoyed a great reputation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insurance is a comparatively new economic measure and criticized by most Muslim scholars. It was not mentioned in the Islamic law documents before 19th century. The Islamic law experts gradually took insurance into Islamic economic ideology based on the pragmatism and frequent communications with the western economics since the 19th century. This aims to eliminate the tension between Islam and insurance so as to seek the insurance categories and metho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Islam and accepted by most Muslim scholars.

Key words: Islamic insurance; economic thought, theories, practices

通常来说,风险多与消极内容相关,但是从经济学角度看,风险则包括危险和机会两层含义,并不完全体现消极内容。一般来说,经济学范畴的风险通常被理解为某种可能性的总和:由于干扰因素的介入,一个系统(例如:个人、企业等)的主观期待或预期目标处于一种无法实现的状态,而保险则是提高抗风险能力的重要经济手段,以克服干扰过程和实现预定的目标。

保险业在西方颇负盛名,广大穆斯林学者多以批判的眼光对待它。19世纪之前,伊斯兰法律文献并未提及保险。此后,伊斯兰法学家从实用主义出发,在与西方经济思想的不断接触中,逐渐将保险业纳入伊斯兰经济思想之中,力图消弭伊斯兰与保险之间的张力,寻求既能为绝大多数穆斯林学者所接受的、又不违背伊斯兰教基本原则的保险类型和方式。那么,究竟何为伊斯兰保险?

伊斯兰视域中的保险

伊斯兰文化具有追求公正、平等、中道的特点,理想的伊斯兰保险模式也应该符合和体现公平正义原则。当代部分穆斯林学者运用伊智提哈德,在不违背伊斯兰沙里亚法的前提下,积极改造西方的保险模式使之满足穆斯林社会的需要。伊斯兰保险公司实为穆斯林提供了代替西方保险模式的可行性方案,伊斯兰保险体系虽然颇具可行性,又受到教法的准允,即便如此,批评之声仍不绝于耳。评论伊斯兰保险体系的穆斯林学者主要有两大学术阵营:其一为伊斯兰教法学者,如埃及的艾布·祖赫拉、达苏奇、科威特的穆罕默德·萨拉姆·玛德库、卡拉奇达鲁·乌卢姆大学的穆罕默德·莎菲、沙特阿拉伯的哈奈斐·斐格哈·宰勒嘎等。这部分伊斯兰学者认为保险制度是违背伊斯兰原则的。首先,一切事情都是由真主前定的, 因此不存在未知和不确定的因素,给未来事件保险和承认不确定性收益是对真主至上的亵渎;其次,他们认为以获取保险金为目的的投保行为类似于赌博,这将诱惑世人以欺诈、投机、冒险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不义之财,给穆斯林正常的宗教活动和生活习惯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最后,大部分人有可能在缴纳大量的保险金后并没有发生任何意外事故而无权获得补偿, 这样保险公司将积聚大量财富。当保险公司利用保险金进行投资时, 则不可避免要参与有息的业务而与沙里亚法“禁息”的规定相抵触。

其二是伊斯兰经济学家,他们试图将现代西方经济学纳入伊斯兰法和伊斯兰经济思想中,代表人物主要有如阿法祖勒·拉赫曼、萨迪克·马赫迪、伊克巴尔·穆纳瓦尔、萨米尔·曼克巴蒂等。这些伊斯兰经济学者大都属于哈乃斐教法学派。19世纪,首位探讨伊斯兰保险的穆斯林学者伊本·阿比丁基于哈乃斐派教义,以苏卡拉之名在达尔·伊斯兰(1)范围内禁止保险业务,但在达尔·哈尔卜(2)中则被允许。时至今日,主张调和保险和伊斯兰之间张力的学者亦主要是哈乃斐派成员。所不同者,伊本·阿比丁仅允许在达尔·哈尔卜之中开展保险业务,而今天的学者则认为,保险业在达尔·伊斯兰和达尔·哈尔卜中均可实行。相反,对保险业反对之声最炙的当属沙特王子穆罕默德·费萨尔·沙特。他认为,则卡提和穆斯林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就足以满足所有的现代保险的需要。(3)穆斯林社会则根本不需要专门的伊斯兰保险。因此,在当前经济实践中,阿拉伯世界相较于同等生活水平的非穆斯林国家而言仅具有较低比例的寿险保单,也就是说,为穆斯林设立的人寿保险较之其他险种遭受到更多的信仰学挑战。例如,在沙特阿拉伯,穆斯林则以血锾(4)代之以人寿保险。

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不可预见的风险日益增多,西方社会保险制度作为保护弱者、应对风险的有效途径,逐渐得到伊斯兰世界的广泛认同,穆斯林普遍认为保险与伊斯兰基本理念是一致的,养老金、工伤赔偿、失业救济、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形式可以满足人们的安全需要,同时体现了社会成员间的团结协作。如果这类保险中有利润出现,则应全额返还给投保人;如果该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实施的,则利润应尽归国家。

穆斯林学者用“塔克伍”指称各种类型的社会保险,其汉语意思为“互助”或“合作”。虽然在现代保险业中,互助与合作并不确指同一事物,但大多数伊斯兰文献并不做区分对待。实际上,互助保险与合作保险确有共通之处,二者虽然在组织运作上存在区隔,但是互助保险以基金或个人储蓄运作,以固定保费为特点,可视为合作保险的初级阶段,如果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则完全能够升级为合作保险。

伊斯兰教普遍接受并认同互助保险和合作保险。互助保险的合法性源于圣训:“信仰者之间相互的爱、怜悯、情感,就如同发生在同一个人身上一样。其间,若某人生病,其他成员则热烈而忘我地希望他康健。”《古兰经》中也对团结美德大加褒扬。克里彦坦言,合作保险或互助保险是可以为广大穆斯林接受的,但他本人拒绝它们,原因在于其中包含有利息的成分,这与伊斯兰教“禁息”的基本经济主张相抵牾。于是克里彦基于公平、公正的伊斯兰理念设想了一种理想的互助保险体系。在该保险体系中,一旦灾难降临到投保人身上时,则由保险基金负责对其作出赔偿;如若保险基金不足以赔付,则向所有投保人收取额外的、同等数额的款项以弥补赤字;相反,如果年终核算时保险基金有盈余,则在所有保险人中平均分配。应该说,此保险体系的投保人被视为捐赠者,他们并不期望得到利润回报,因此也就不存在风险、赌博、剥削的因素;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保单持有人。(5)

伊斯兰互助保险与西方交互保险的运作方式相类似。交互保险首次实践于1881年的“纽约火灾保险案”中,火灾中的每一受害者都有独立的投保账户,其中记录着每个投保人存入的保费、积累的利息、损失和支出的相关费用,当火灾发生后由专门的律师负责赔付工作。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伊斯兰互助保险的运作方式也多有变化,但其主要原则并未改变,即若年终交互基金有盈余,则在成员中平均分发盈余,将盈余返还给全体投保成员;若交互基金不足以赔偿成员损失,需要更多的资金时,则要求保险成员共同支付额外的保费。

伊斯兰互助保险的管理方式类似于评估性的互助会。后者主要用于火灾保险和殡葬,互助会成员均为公司股份的所有者,他们选举产生管理者,并发放一定的薪酬。该类型保险的投保人缴纳的保费相对较少,如果一旦遇到较大事故,损失惨重,则需要启动无限评估机制,由互助会成员缴纳额外保费以补充互助基金的不足。

一般来说,伊斯兰保险产生伊始仅仅是一种积极的互助体系,之后才发展为一种商业活动。迷思瑞把1948年瑞典制定的商业保险称作“新的资本主义法律”,认为,将公益的互助保险转变为赢利性的商业保险的做法是追逐利润之举,“瑞典法律强迫互助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竞争,最终使得互助保险公司像后者那样通过剥削寻求利润。”(6)事实上,保险寻求利润要早于1948年,如伦敦的劳伊兹早在17世纪时就开始运作,纽约的劳伊兹也于1892年开始运营,如若没有利润回报,这些保险公司都将不复存在。

概言之,现代保险在大多数阿拉伯国家是一种新生事物,西方保险模式进入阿拉伯世界被视为革命性的跨越,安德森称之为“重大变化”(7)。虽然阿拉伯国家几乎无一例外沿用了现代西方保险模式,但由于广大穆斯林对西方保险业务了解不多,心理接受程度不高。因此,伊斯兰保险则更容易从心理上得到广大穆斯林群众的接受和认可。

伊斯兰保险理论

尽管多数穆斯林学者将互助保险和合作保险视为合法行为,而视商业保险为非法,但也有部分穆斯林学者认为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二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从法律上讲,社会保险合作社更像是具有固定保费的商业保险公司,而不像互助保险社,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合作保险社是按支付的保费比例在保单持有人之间分配盈余,而商业保险公司则按股份比例在保单持有人中分配。”(8)鉴于商业保险包含着合作的意味,例如对公众利益、国家经济和个体安全感的考量等等,这使得商业保险貌似与互助保险一样积极可取,在经济实践中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之间的分界线并不非常分明。

一般来说,理想的伊斯兰保险模式应包含两个要素:合作与免息。从合作角度来说,互助保险不设经纪人之职,减少了管理费用的支出,而具有机会成本低廉的优势。在互助保险中,每一成员既是客户,又是团体保险的所有者,这有助于增进人们之间的互助合作精神。因此,互助保险当然被视为伊斯兰保险的理想模式。此外,部分穆斯林学者虑及商业保险的投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资之用,而认为商业保险的目的也是良善的,并试图净化商业保险,将其纳入到伊斯兰保险体系之中。

免息是互助保险颇具吸引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穆斯林学者认为,伊斯兰银行的存款利息被股份分红所取代,既然股份分红可以在伊斯兰银行中被运用,那么没有理由不能适用于伊斯兰保险业。穆罕默德·萨米乌拉建议,在每家免息银行开办一个保险部门,利息由盈亏共担体系替代。这样在年终核算时,保险基金的所有成员按存款(缴纳的保险费)比例分配利润或承担损失,而利润分配的比例并不事先确定,以避获取利息之嫌。(9)

从学理上来看,盈亏共担体系是保险合法化的重要途径之一。但穆斯林学者对盈亏共担体系的评价却莫衷一是。反对者英格·卡斯滕认为,盈亏共担体系将储户和投保人带入企业,从而产生了更多的不确定性。(10)帖木儿·库伦也批评盈亏共担系统为再分配风险和利润创造了机会,同时质疑伊斯兰经济系统有足够的能力去控制这种模式。相反,支持者阿里夫则相信盈亏共担体系是一种可行的制度,认为它不像利息那样可以随意更改。(11)穆纳瓦尔·伊克巴尔则进一步主张,利润分享不仅不会影响经济稳定,反而可以促进经济增长。(12)

保险合法化的另一种方式是穆达拉白(信托出资)。穆斯塔法·栽德罗列了保险与穆达拉白的主要区别:(1)穆达拉白参与盈亏;(2)在穆达拉白中,利润并非固定,而是按比例分配,保险中的利润则是固定的。(13)穆罕默德·莎菲建议,保险公司应包含互助保险和穆达拉白,作为保费的投资资金将被视为信托出资资金,由投资者共同分担盈亏。为保证保险的合作属性,投保人须将保险利润的1/3或1/4存入储备金账户。在日常赔付事件中,保险公司仅以利润为限给投保人及股东提供帮助,储备金则被视为卧格夫;如果投保人及股东意外死亡,也应发放一定的抚恤金,以援助其家人;如果投保人撤资,则必须支付先前承诺的投资额和预期利润的一半后方可如愿。(14)莎菲认为,在良好的举意下,这一系统完全有可能成功运行。

显然,这里莎菲想尽力避免西方保险的弊端。实际上,莎菲的模式更接近商业保险,而非纯粹的互助保险。将“善意”作为保险是否合乎教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其应用权保留在部分民众和乌里玛手中,由乌里玛决定采用与否。

伊斯兰保险实践

随着伊斯兰经济的迅速发展,伊斯兰金融的自我调控和改革能力日益增强,反对建立伊斯兰保险业的声音则变得越来越小。更多的学者和穆斯林开始接受伊斯兰保险业这个新生事物,积极寻找保险业和伊斯兰原则的契合点。一些具有现代经济头脑的伊斯兰经济学家和宗教学者认为伊斯兰保险本质上是一种“互相帮助”的概念。“伊斯兰保险与传统保险在风险评估及处理的方式上,以及如何处理保险基金上存在着本质的区别。”(15)伊斯兰保险是基于“相互责任”、“相互合作”和“相互提供援助和帮助”的原则而成立的。它实际上是一种“联合担保”,即“当某个投保人遭受损失或损害时,由所有参与保险者联合承担风险的一种方法”。(16)当前伊斯兰保险公司虽然难以接受人寿保险,但已接纳了大部分社会保险,财产保险也从仅限于大型商业集团和政府项目,而迅速扩展到广大中小个体经营者。为数众多的穆斯林学者尝试通过“麦斯拉哈”(公共利益)来解释保险,进而使保险在伊斯兰国家获得合法地位。1976年,麦加举行的国际伊斯兰经济学会议,指出:建立一个由伊斯兰教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组成的委员会,根据教法的互助原则, 提出一项摆脱利息和投机的保险制度,以代替目前流行的商业保险形式。(17)因此,自从20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以来,伊斯兰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伊斯兰国家建立起来。

1979年,苏丹在喀土穆开办了世界首家伊斯兰模式的保险公司——伊斯兰保险公司(IIC)。该公司隶属于苏丹的费萨尔伊斯兰银行,1981年,其业务范围扩展到沙特阿拉伯时,该公司的资本仅为500,000美元,保单持有人仅能得到5%的利润分成,发展到1983年时,公司资本已增至5,000,000美元。该保险公司除主要经营海事保险外,也承办火灾、盗窃、车辆、建设和工伤赔偿等保险业务。最具特色的是其汽车保险业务:由车主自己评估其标的物(车辆)价格,并据此缴纳相应的保险金,一旦车辆遭到损毁,车主则会在一周内收到相当于其车辆市价的赔偿金。如果车主高估了其车辆的价格,多缴纳了保费,公司将返还现金差额。此外,该保险公司还承办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无论投保人是否有责任,每项索赔额可高达150,000里亚尔,但对人身伤害的索赔则无上限。由此看来,伊斯兰保险公司集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投资者、顾问、代理人和理财师等数项职能于一身,以信托出资为运营体系,确保投保人的利润和损失与其投资额成正比。

沙特阿拉伯的保险业较少受外国影响,它严格遵循沙里亚法的指导。1979年,沙特成立了伊斯兰——阿拉伯保险公司,该公司提供各种类型的险种(除人寿保险外),以互助保险作为最符合沙里亚法的理想保险类型。此外,为了规范伊斯兰保险市场,沙特政府还出台了若干规章制度。其中,沙特保险协会就是沙特政府调控保险市场的重要组织之一。

马来西亚政府于1984年颁布《伊斯兰保险法》,并于1985年成立第一家伊斯兰保险公司——马来西亚伊斯兰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主要为穆斯林提供家庭险(包括个人家庭保险、教育保险、团体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和一般险(包括火险、车险、意外事故险、海运产业险和工程险等)两个方面的保险业务。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所有业务都要符合伊斯兰原则、规则和实践。”(18)1988年,马来西亚中央银行行长亲任伊斯兰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将伊斯兰保险的运营纳入到中央银行的整体监管之下,有效地促进了伊斯兰保险业的发展。同年,第二家伊斯兰保险公司——国民伊斯兰私人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成立;1995年,东盟伊斯兰保险集团(ASEAN Takaful Group,简称ATG)由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印尼等地的保险运营商联合组建,以加强东盟地区伊斯兰保险业务的联系;1997年,东盟再保险国际有限公司(简称ARIL)在纳闽岛宣布成立,ARIL促进了ATG成员之间的业务联系,并提供了额外的再保险空间,减少了伊斯兰保险业对传统再保险的依赖程度,标志着马来西亚保险业的一次飞跃。(19)2000年以来,伊斯兰保险业年均增长率高达20%,2004年,伊斯兰保险业的市场渗透率接近6%,可见伊斯兰保险发展潜力之大。2003年,伊斯兰保险业占全部保险业5.4%的市场份额,2004年为5.1%,2005年又上升为5.4%。(20)截止2006年3月,马来西亚国内共有伊斯兰保险公司8家,保险资产占全国保险业资产总额的5.6%,业务占全国市场的6.7%。富通控股有限公司总执行长兼保险业务主任阿米鲁丁表示,日益增多的保险公司和大批新业务进入市场,使消费者将会拥有更多的选择,这种乐观前景使马来西亚能够与巴林及其他波斯湾国家保险业相竞争,成为全球伊斯兰金融服务中心。(21)

1983年,日内瓦的伊斯兰金融进入了改革转型期,逐渐引入伊斯兰保险模式,穆罕默德·费萨尔组建了公司的分支机构,专营人寿保险业务。1984年11月,五位乌里玛共同发布法特瓦,一致认为,保险和伊斯兰法能兼容。这样就为跨国伊斯兰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清除了障碍。随后不久,隶属于日内瓦伊斯兰金融社的伊斯兰瑞特卡夫公司启动了伊斯兰再保险业务,公司资本2500万美元。为保证伊斯兰保险公司严格遵循沙里亚法的指导,伊斯兰保险公司从非伊斯兰再保险公司寻求再保险时受到了几项限制:伊斯兰合作保险公司不可收取再保险公司的利润佣金和其他佣金;为避免高利贷利息,合作保险公司不应当保存保费责任准备金;合作公司不干预再保险公司的投资进程,不期望来自后者的投资收益,亦不承担损失。伊斯兰保险公司不给再保险公司支付高保费,因为伊斯兰保险公司只寻求保护和规避风险,而非谋求利润。

实践证明:伊斯兰保险是否能够赢得民心,获得长足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国家、特定时期的宗教氛围。根据苏丹喀土穆伊斯兰保险公司的资本增长情况,我们可以很清楚地发现伊斯兰保险业的发展是超乎寻常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为保险公司担保的高回报率。但宗教情感在吸引穆斯林客户方面发挥的巨大作用,仍不可小觑。

结语

保险总体上被视为一种积极制度。依据艾布·哈尼法的观点,如若大多数的元素是合法的,只有少数是非法的,则整个交易为合法。(22)当前,伊斯兰保险公司能够产生,却很难与商业保险相提并论,因为它毕竟是新生事物,而且伊斯兰保险业还遭受到西方保险公司的排挤。虽然阿拉伯世界的伊斯兰保险公司规模有所壮大,甚至很有可能某一伊斯兰国家仅以伊斯兰模式的保险作为合法的保险体系,但在大多数阿拉伯国家,伊斯兰保险仅为备选项之一。伊斯兰保险在未来虽然持续存在,但可能不会有长足的发展,但伊斯兰保险公司对广大穆斯林的宗教慰藉作用却不容忽视。

今天,在与世界文明的交往中,伊斯兰文明极具灵活性和务实精神,伊斯兰保险的构想者和创始人的步伐新颖且富有胆略。新形势下考虑到多元文化并存的现实,伊斯兰文明若要保持其强大生命力,必须不断创制自身的价值体系,以便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伊斯兰保险业的发展亦是如此。

参考文献:

(1)(Dar al-Islam)伊斯兰教用语。阿拉伯语音译,意为“穆斯林居住区”、“伊斯兰教地区”。与“达尔·哈尔卜相对。专指伊斯兰教国家和地区。据伊斯兰教法著作称,凡以伊斯兰教为国教,穆斯林占绝对多数,以《古兰经》为立法原则,实行伊斯兰教法,国家首脑为穆斯林的国家统称为“达尔·伊斯兰”。近现代以来,将那些穆斯林虽占少数,但国家首脑为穆斯林的国家,亦称为“达尔·伊斯兰”。现将加入“伊斯兰会议组织”的国家,均称为“伊斯兰国家”。——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四川辞书出版社,2007,119.

(2)(Dar al-Harb)伊斯兰教用语。阿拉伯语音译,意为“非穆斯林居住区”、“非伊斯兰教地区”。与“达尔·伊斯兰”相对。专指非伊斯兰国家和地区。在伊斯兰教早期,教法学家将那些同伊斯兰教国家交战的异教国家和地区,称为“达尔·哈尔卜”,又称“战争地区”。现代以来,将居民中穆斯林占极少数的国家,称为“穆斯林少数国家”,将那些国家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称为“穆斯林少数民族”。——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四川辞书出版社,2007,119.

(3)Al-Saud,Prince Mohammed Al-Faisal,“Banking and the Islamic Standpoint”in:Islam and Contemporary Society Longman,London and New York,1982 p.138.

(4)伊斯兰教刑法概念。一译“血制”。阿拉伯语“迪叶”的音译。因杀人、伤害行为依法给予被害人或其直系血亲的一种经济补偿,以求得宽恕。赔偿血金原为古阿拉伯人的部落习俗,后经《古兰经》的肯定,成为一种“定制”,为伊斯兰教法所主张的同态复仇(基萨斯)的替代形式。根据教法规定,杀人罪为大罪之一,对杀人凶手应施行以命抵命的刑律。但如死者亲属给以宽恕,或出于“误杀”,则可以“罚金”赎罪,这种“罚金”即为“血金”。适用于:①不按同态复仇(基萨斯)处罚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②只有故意犯罪行为而未使用致命凶器的杀人罪和伤害罪。③因事故等不测原因造成的间接杀人或伤害等。血金的数额依被害人的身份和造成伤害的轻重而有别。——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中国伊斯兰百科全书,成都:四川出版集团,四川辞书出版社,2007,628.

(5)Al-Tamin fi al-Sharica wa l-Qanun,p.261.

(6)Al-Misri, Al-Tamin al-Islami Bayna al-Nazariyya wa l-Tatbiq,1stedition,N.P.1980,p.61;同一思想亦见诸Samiullah, Muhammad “Prohibition of Interest and Insurance in the Light of Islam” in:Islamic Studies,vol.21 No.2 Summer 1982,p.66.

(7)Anderson, J.N.D.“Codification in the Muslim World” in: RABELSZ 30(1966)p.241.

(8)Banking and Insurance,p.235.

(9)Samiullah Muhammad,“Prohibition of Riba(Interest)and Insurance in the Light of Islam”in: Islamic Studies,vol.21 No.2 Summer 1982 p.53.

(10)Karsten,Ingo“Islam and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in: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Staff Papers, vol.29 No.1 March 1982,p.108.

(11)Ariff. M.“Monetary Policy in an Interest-Free Islamic Economy—Nature and Scope” in:M. Ariff (ed.)Selected Papers Presented to the International Seminar on the Monetary and Fiscal Economics held at Mekkah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Research in Islamic Economics, King Abdulaziz University,Jeddah,7-12 October 1978,p.287.

(12)Iqbal Munawar;M.Fahim Khan“A Survey of Issues and a Programme for Research in Monetary and Fiscal Economics of Islam”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Research in Islamic Economics,King Abdul Aziz University,Jeddah,and Institute of Policy Studies Islamabad,August 1981.

(13)Quoted in al-Dasuqi,Al-Tamin wa Mawqif al-Sharia al-Islamiyya Minhu,p.79.

(14)Muhammad Samiullah,“Prohibition of Interest and Insurance in the Light of Islam”p.73.

(15)Iqbal, General takaful practice to eliminate gharar(uncertainly),maisir(gambling),and riba(usury), Jakarta:Gema Insani Press,2005,p127.

(16)Ibrahim, The Administration of Islamic Law in Malaysia. Kuala Lumpur: Institute of Islamic Understanding Malaysia, 2000,p.68.

(17)刘天明:《伊斯兰经济思想》,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71页。

(18)Syed Waseem Ahmad,Islamic Insurance in Malaysia,in ed.by Mohamed Ariff, The Muslim Private.

Sector in Southeas Aaia, Singapore: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 Studies,1991,p.197.

(19)Bakarudin Ishak, Islamic Banking and Finance Malaysia’s Experience and Achievement, 13 June 2006,Victoria University of Wellington, p.163.

(20)回教保险市场庞大 可容纳新业者加入.南洋商报.2006年2月7日

(21)回教保险市场庞大 可容纳新业者加入.南洋商报.2006年2月7日

(22)Muhammad Salam Madkur,“Uqud al-Tamin wa Mada Mashruiyyatiha.”

(作者系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博士研究生)

光辉历程60周年——纪念中国伊斯兰协会成立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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