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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开斋捐 斋戒求圆满

【字体大小】 [] [] []2015-07-17 09:21 文章来源:中国穆斯林编辑部

奉普慈特慈的真主之名

各位朵斯提:赛俩目!

莱麦丹月的斋戒是真主规定的伊斯兰主命功修之一 ,真主在《黄牛》章中说:“信道的人们啊!斋戒已成为你们的定制,犹如它曾为前人的定制一样,以便你们敬畏。”(2:183)

同样,开斋捐也是真主责成他的仆人应尽的义务之一,在很多一致传述的圣训中都确定穆圣在莱麦丹月中规定了开斋捐。

莱麦丹月的斋戒不能替代开斋捐,同样,开斋捐也不能替代莱麦丹月的斋戒。二者都是应尽的独立的义务;是每个有能力的穆斯林必须履行的义务。谁既不斋戒也不缴纳开斋捐,那他的行为比只是抛弃了其中一项义务者更加丑恶;谁一同履行了这两项义务,那他才是一个完美的穆斯林。

但是,不应该对斋戒者说:你没有缴纳开斋捐,你的斋戒不被接受。因为,斋戒是主命功修,履行者当获其报酬,疏忽者当受其惩罚。同样,缴纳开斋捐也是一样的道理。只要它是穆斯林应尽的义务,那我们就不应该忘记,伊斯兰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凡是伊斯兰规定的主命和义务都是也必须履行的。

在圣训书籍中,有一段归于穆圣的圣训说:“莱麦丹月的斋戒悬挂于天地之间,只有缴纳开斋捐才能使其上升。”尽管圣训学家们对该上圣训的可信度多有微词,但是,我们应该理解的是,这段圣训的明文将斋戒和开斋捐之间的哲理联系到一起。因此,如果说斋戒的哲理之一是感受穷人和贫民饥饿的痛楚的话,那开斋捐就是以实际的行动来表达这种对穷人的感情,并在节日来临之际让他们不再乞讨。也许这也正是一些圣训所阐释的,开斋捐是“对斋戒者污言秽语的涤清;是对穷人的周济。”

至于没有能力出散开斋捐者,那他对于没有缴纳开斋捐是毫无罪过的,因为《古兰经》说:“真主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2:286)

开斋捐只要求有能力者出散,即他的财产达到缴纳天课的份额,或者是除了他和他家人在节日那一天的所以费用外,他还有剩余,那他就必须出散他本人的和所有由他负担费用者的开斋捐,如他的妻子、孩子和佣人。

开斋捐是天课的一种,对于每一个有能力的穆斯林男女老少,都是当然的义务(瓦哲布)。穆圣(愿真主赐他平安与吉庆)为我们规定了这项天课,当时,他(愿真主赐他平安与吉庆)曾在开斋节的前一天或两天号召大家缴纳一个“萨阿”的小麦或大麦或椰枣等。由伊本阿巴斯传述,他说:“真主的使者(愿真主赐他平安与吉庆)规定了开斋的天课,是为了纯洁封斋的人在斋戒其间言语及行为中的过错,同时也是为了穷人有饭吃。谁在礼拜(开斋节会礼)之前缴纳了开斋捐,那便是被接受的天课;谁在礼拜(会礼)之后缴纳了它,它便是属于一般的施舍。”

每一个穆斯林只要拥有供其家人享用的超过一天一夜的食物,都应当缴纳开斋捐,家长应为其承担费用的所有的人缴纳开斋捐,如:妻子、儿女和佣人。(这里是指经济没有独立的妻子、儿女和佣人)。缴纳开斋捐是不分男女老幼的。如果一个穆斯林家庭在开斋节的黎明前添了一个婴儿,家长都应为其缴纳开斋捐。又或一位穆斯林在刚踏入斋月的头一刻归真,其家人也应替其缴纳开斋捐。

缴纳开斋捐可以提前,提前多少天?各教法学家在这一问题上有着不同的主张。但不可延迟至会礼之后,正如前文所述。

开斋捐应该施散予哪些人?这与主命的天课所施的对象是一样的,即《古兰经》第九章六十节所阐明的八种情况:“赈款只归于贫穷者、赤贫者、管理帐务者、心被团结者、无力赎身者、不能还债者、为主道工作者、途中穷困者;这是真主的定制。真主是全知的,是至睿的。”(古兰9:60)据圣训的明文,开斋捐最应该施予的对象是穷人。因为穆圣(愿真主赐他平安与吉庆)说:“在此一日(节日)你们应使他们(穷人)富足。”也就是说,让穷人们也能愉快的欢度节日。

至于本年度的开斋捐,香港地区约折合为港币三十元正,希望教胞们按时缴纳,以求得到真主的承领,圆满斋戒功修。阿米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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