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麦丹月的斋戒是真主规定的伊斯兰主命功修之一 ,真主在《黄牛》章中说:“信道的人们啊!斋戒已成为你们的定制,犹如它曾为前人的定制一样,以便你们敬畏。”(2:183)
同样,开斋捐也是真主责成他的仆人应尽的义务之一,在很多传述一致的圣训中都确定穆圣在莱麦丹月中规定了开斋捐。
莱麦丹月的斋戒不能替代开斋捐,同样,开斋捐也不能替代莱麦丹月的斋戒。二者都是应尽的独立的义务;是每个有能力的穆斯林必须履行的义务。谁既不斋戒也不缴纳开斋捐,那他的行为比只是抛弃了其中一项义务者更加丑恶;谁一同履行了这两项义务,那他才是一个完美的穆斯林。
但是,不应该对斋戒者说:你没有缴纳开斋捐,你的斋戒不被接受。因为,斋戒是主命功修,履行者当获其报酬,疏忽者当受其惩罚。同样,缴纳开斋捐也是一样的道理。只要它是穆斯林应尽的义务,那我们就不应该忘记,伊斯兰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凡是伊斯兰规定的主命和义务都是也必须履行的。
在圣训书籍中,有一段归于穆圣的圣训说:“莱麦丹月的斋戒悬挂于天地之间,只有缴纳开斋捐才能使其上升。”尽管圣训学家们对该上圣训的可信度多有微词,但是,我们应该理解的是,这段圣训的明文将斋戒和开斋捐之间的哲理联系到一起。因此,如果说斋戒的哲理之一是感受穷人和贫民饥饿的痛楚的话,那开斋捐就是以实际的行动来表达这种对穷人的感情,并在节日来临之际让他们不再乞讨。也许这也正是一些圣训所阐释的,开斋捐是“对斋戒者污言秽语的涤清;是对穷人的周济。”至于没有能力出散开斋捐者,那他对于没有缴纳开斋捐是毫无罪过的,因为《古兰经》说:“真主只依各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2:286)
开斋捐只要求有能力者出散,即他的财产达到缴纳天课的份额,或者是除了他和他家人在节日那一天的所以费用外,他还有剩余,那他就必须出散他本人的和所有由他负担费用者的开斋捐,如他的妻子、孩子和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