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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的说明

【字体大小】 [] [] []2016-12-14 13:28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

各位代表:

赛俩目!

我受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修改《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的说明,请予审议。

2011年中国伊斯兰教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以下简称为《章程》)已经实施五年。五年来,我会高举爱国爱教旗帜,坚持依法治国精神,在九次代表会议《章程》的规范和指导下,顺利完成各项教务活动和工作任务。

今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主席作了重要讲话,为我们新时期伊斯兰教工作指明了方向,对伊斯兰教界和伊协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积极作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随着全社会法治建设的持续深入推进,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伊协组织需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制度建设、思想引导、行为规范、制度约束和权益维护工作,依法遵规开展伊协的各项活动,充分发挥章程在团体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适应我国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的新形势、新常态,更好地应对我们伊协组织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更好地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根据中国伊协九届三、四次常委会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对我会章程有关内容和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调整、充实与完善。现将《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修正案),(以下简称为《章程》修正案),提交本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章程修改的基本情况

《章程》修正案坚持以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为依据,结合我会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发展,内容上进行增补细化,行文上更加规范严谨。

《章程》修正案保持基本大框架不动,仍为7章,但对具体条款做了较大增改。原《章程》为7章42条,现修正案增改为7章47条。

《章程》修正案首次强调中国伊协教务组织的特性,增加与细化了涉及教务工作的系列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我会既是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国家大局的爱国宗教团体,又是依法开展教务活动,维护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合法权益的教务组织。

《章程》修正案按照社团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将“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一律改为“理事”、“常务理事”、“理事会”以及“常务理事会”。我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的教务指导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仍按惯例称为“委员会”。

《章程》修正案遵照全面依法治国精神,依据《示范文本》要求,结合我会工作实际,新增了有关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职权的相关条款,进一步全面充实、完善、规范了理事会会议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内容。同时,对协会领导的任职条件与分工,也作出了新的规定。

二、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原《章程》第一章“总则”包括五条内容,即整个章程的第一条至第五条。修订后仍保持五条,即整个章程的第一条至第五条。修订情况如下:

1、第一条无改动。第二条做了适当调整,并增加了“和伊斯兰教教务组织”的表述,进一步明确了中国伊协不仅是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众性宗教团体,而且是具有组织宗教活动、指导宗教活动职能的教务组织,修订后表述为“本会是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爱国宗教团体和伊斯兰教教务组织。”

2、第三条本会“宗旨”的修改中:为充分体现中国伊斯兰教爱国爱教的光荣传统,体现党和政府对宗教团体建设的新要求和《示范文本》对社会团体章程的普遍性要求,增加了“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等内容。修订后的“宗旨”表述如下:“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民族穆斯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继承和发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敬主爱人、和平中道、两世吉庆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做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原第四条、第五条序号未变,基本内容均未作改动。

(二)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的修改

原《章程》第二章“业务范围”包括第六条的10项内容,修订后序号未变仍为第六条,而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具体内容调整为13项,修订情况如下:

原第一项的内容修订后表述为“开展有利于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的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与核心价值观教育,团结和带领穆斯林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大局服务”。

原第二项“协助政府宣传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后增加了“和各项宗教法律法规”一句;原“代表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合法权益”一句修订为“依法维护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伊斯兰教组织、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修订后表述为“协助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伊斯兰教组织、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原第三项序号未变,基本内容未作改动。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第四项中对于解经工作的要求做了重新表述,增加了“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一句;为体现中国伊协在弘扬正信,坚守中道,反对极端方面的鲜明立场,第四项还增加了“弘扬正信,坚守中道,反对极端”一句,并对原有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修订后表述为“开展伊斯兰教经学思想建设,做好解经工作,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并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的阐释,弘扬正信,坚守中道,反对极端”。

为体现在办好经学院教育的同时,保护、继承与发展经堂教育、经文学校等具有中国化传统特色的伊斯兰教教育形式,并将这项工作提上中国伊协工作日程,第五项增加了“办好经学院,引导和规范经堂教育、经文学校教育,选派出国留学人员”等内容,修订后表述为“举办伊斯兰教教育,办好经学院,引导和规范经堂教育、经文学校教育,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培养合格的伊斯兰教人才”。

随着网络信息影响的日益增强,新媒体建设已成为新时代对伊协工作的新要求,为此第六项增加有关“网络信息传播”工作和“建设网络宣传新媒体”等内容,修订后表述为“开展伊斯兰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及学术研究工作,编译、出版经籍书刊,建设网络宣传新媒体,保护伊斯兰文化遗产”。

原第七项作适当文字调整与内容修改,将“建立、健全伊斯兰教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一句修订为“制定伊斯兰教内部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为强调我会依法管理、认定宗教教职人员的职能,增加“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一句,修订后表述为“制定伊斯兰教内部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原第七项中的“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的教务工作”一句修订为“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开展工作”并另列为第八项。

原第八项改为第九项,根据中央有关部门支持和规范宗教团体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新政策,增加了“依法开展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工作”一句,修订后表述为“依法开展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工作,促进和支持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兴办公益慈善和自养事业”。

原第九项改为第十项,文字作了简化,修订表述为“组织朝觐活动,提供相应服务”。

根据我会发展与台湾和香港、澳门穆斯林及伊斯兰教组织友好关系的实际需要,新增第十一项,具体内容为“开展与台湾和香港、澳门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

原第十项调整为第十二项,增加“为国家外交大局服务”一句,修订后表述为“开展同各国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为国家外交大局服务”。

根据近年来我会参与教际间对话交流活动的实际情况,新增第十三项,具体内容为“参加和开展与国内外宗教组织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

(三)关于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其职权”的修改

首先,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示范文本》的规定与要求,原《章程》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及其职权”的标题增加了“罢免”一词,修订为“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职权及罢免”。

其次,原第三章内容包括第七条至第二十三条共17条,修订后为第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共22条,新增了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职权等5条重要条款内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第七条包括六项内容,第一项“审议通过本会章程修正案”修订为“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其他各项内容未作改动。

第八条在原文字后面增加了“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和本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代表资格经由常务理事会审核确定”的内容,明确了地方伊协在代表产生中的权利与职责。

第十条对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修订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一条增加了“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等内容,使理事会建立方式、理事会会议召开等表述更完善、规范、准确。具体修订为“本会设理事会,其成员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为新增条款,具体内容为“理事会职权:(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规定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根据常务理事会会议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五)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基本内容均未作改动。

第十五条为新增条款,具体内容为“常务理事会职权:(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二)讨论和决定本会重要工作事项;(三)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四)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会议;(五)提出全国代表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六)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七)向理事会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表决任免副秘书长;(九)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基本内容均未作改动。

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订后表述为“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理事会委托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主持工作。”

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原内容四项增加为五项,新增第二项“作风民主,具有较高伊斯兰教学识或组织管理能力”,进一步明确了对协会领导在综合能力方面的要求。

第十九条为新增条款,用于规范协会领导任职年龄,具体内容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原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了协会领导“每届任期五年”一句,修订后表述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

原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规范性表述:“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原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基本内容未作改动。

第二十三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副会长的职责,具体内容为“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

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秘书长职权新增“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的表述,具体职权修订后仍为七项,进一步明确了秘书长的行政管理职责。

原第一项序号未变,在“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之后增加了“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的内容。

第二项为新增项,具体内容为“协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原第二项改为第三项,基本内容未做改动;原第三项删减。

原第四项序号未变,内容修订为“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原第五项、原第六项删减。

原第七项改为第五项,基本内容未作改动。

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由于我会新设立了教育工作委员会,该条款修订为“本会设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视会务需要增设相应专门委员会。”

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根据网络信息时代发展要求和我会实际工作需要,新增设了网络信息办公室,该条款修订后表述为“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教务部、国际部、解经工作办公室、朝觐工作办公室、伊斯兰文化研究部、中国穆斯林编辑部、网络信息办公室等业务工作部门,并视会务需要增设相应部门或机构。”

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由于我会新建立了中国伊协门户网站(汉文版、维吾尔文版),该条款修订后表述为“本会主办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穆斯林》杂志(汉文版、维吾尔文版)和中国伊协门户网站(汉文版、维吾尔文版)。”其中“主办自养企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等实体”的内容修改后另行单列为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为新增另列条款,修订后的表述为“兴办宗教服务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四)关于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的修改

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根据我会实际情况,内容中删去了“自养企事业收入”一句,顺序做了适当调整,修订后的表述为“本会经费来源:(一)政府资助;(二)常务理事会筹集;(三)穆斯林自愿捐助;(四)其他合法收入。”

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基本内容未作改动。

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增加了“根据国家财务法规”一句,修订后表述为“本会根据国家财务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基本内容未作改动。

原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删除“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的”一句,修订后表述为“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原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九条,序号改为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四条,部分文字略做改动。

原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订后表述为“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各地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院校、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等有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原第四十一、四十二条,序号改为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基本内容未做改动。

此外,按照民政部《示范文本》的要求,我们在《章程》中凡涉及表述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时,均按规范改为“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说明完毕,请予审议。

谢谢!

光辉历程60周年——纪念中国伊斯兰协会成立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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