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2016年11月28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各地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院校、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等有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修正案)经2016年11月28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各地伊斯兰教协会、伊斯兰教院校、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等有贯彻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