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