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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麦地那宪章》看伊斯兰教求同存异的包容精神

【字体大小】 [] [] []2016-03-15 13:37 文章来源:《中国穆斯林》杂志 作者:马海成

公元622年,由于麦加贵族和守旧势力对穆斯林的压迫,先知穆罕默德应麦地那“赫兹勒只”(Al-khazlaj)部落穆斯林的邀请,率全体穆斯林先后迁移麦地那,并引领大多麦地那人很快归信了伊斯兰教。彼时,麦地那社会情况异常复杂,其居民除来自麦加的迁士和新近归信了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部落,亦有势力颇为强大的犹太人及诸多基督徒。为确保麦地那社会内部稳定,并协调对外的关系,先知穆罕默德制定了《麦地那宪章》(以下简称《宪章》),有效化解了民族与宗教矛盾,在短期内恢复了麦地那的安和。《宪章》以伊斯兰教宽和之精神,“求同存异”之原则处理了民族与宗教问题,尤为理性地处理了同犹太人之关系,规定犹太人有宗教信仰之自由,穆斯林须以同胞待之。以史窥之,《宪章》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使麦地那很快实现了稳定与发展,为穆斯林光复麦加走向世界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伊斯兰史前的麦地那社会

麦地那旧称“叶斯里卜”,位于阿拉伯半岛汉志地区,麦加城以北五百里,气候和土质优于麦加,是一方特别适于种植枣椰的肥沃绿洲。先知穆罕默德迁移之前,麦地那多数系阿拉伯人和犹太人。阿拉伯人主要是公元3世纪也门马里卜水坝坍塌后徙居此地的奥斯和赫兹赖只部落。大部分犹太人则是公元70年罗马攻占耶路撒冷后来此避居者,著名的犹太部落有古赖宰族、奈迭尔族和盖努哥尔族。初始,阿拉伯人和犹太人尚能融洽相处,但后来犹太人日益强势,双方的关系逐渐恶化。首先,在经济上,犹太人占有大量田园农庄,并通过高利贷等牟取暴利。另外,奥斯与赫兹勒只之间的部落之争和持久内耗,迫使其各自向富有的犹太人借贷,“他们除了给双方制造麻烦和疲劳外,又使双方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军事上,出于对阿拉伯人的防范,犹太人“处处建筑碉堡,以防来袭”政治上,阿拉伯部人之间的兵戎相向,使耽于防范的犹太人借机分而化之提供了黄金般的机会,“以保持其对叶斯里卜(麦地那)的控制”。

综上,当时的麦地那社会矛盾纷繁。一方面,阿拉伯人由于部族主义、信仰差异而明争暗斗;另一方面,阿拉伯人和犹太人之间由于世俗或宗教利益互为戒备。此外,犹太人和基督徒之间还存有历史宿怨。其间犹太人由于自身在经济、政治上的优势而独占鳌头。

二、《宪章》概况

《宪章》因其内容具有协约性而又被称为《麦地那盟约》,是研究伊斯兰历史、思想,尤其是早期穆斯林社会状况的基本文献,原文初见于穆斯林历史学家、圣训学家伊本·伊斯哈格所著《先知传》(al-Sirah al-Nabawiyyah),后由伊拉克历史学家伊本·黑沙姆在其同名著作中援引。国内曾有多名学将其译为汉语,尤以杨宗山先生的翻译见长,为《伊斯兰百科全书》所录用。

《宪章》以安拉之名开端,全文千字左右并未分条目,学界所谓的《宪章》47条,是美国学者威廉·蒙哥马利·瓦特(William Montgomery Watt)(1909-)对其进行的编排,分序言和47条内容。其中,先知穆罕默德针对时弊,制定了制衡麦地那社会关系——穆斯林之间、穆斯林与其它民族之间关系的原则,明确了各民族的权利和责任,同时确立了外交原则。

(1)《宪章》关涉迁士”和“辅士”,以及以犹太人为主的非穆斯林。指出,穆斯林和犹太人等虽信仰有别、民族不同,但对外则是同一整体。强调麦地那社会属于所有麦地那人——穆斯林或非穆斯林。

(2)确立了伊斯兰教政权的性质。阐明政权的最高领袖和律法裁判者是安拉和先知穆罕默德,其公民则是有信仰各异的各民族,不论是穆斯林或非穆斯林都必服从先知穆罕默德,在有歧见时必须接受其仲裁。

(3)保留了部分旧章原律,制定了一系列伦理规范行为准则,要求麦地那人团结一致,抵制社会罪恶,将麦地那建设成安定、正义之城。

(4)指出穆斯林拥有基于信仰的共同身份,彼此平等,当友爱互助。 强调每个麦地那人的基本人权,肯定了其自由生活、信仰之权利,明言政治上强势的穆斯林不得欺凌犹太人,或与之作对。

(5)指出每个麦地那人负有的责任和义务,逢及外敌入侵,所有人都有责任保卫麦地那。

《宪章》包涵有人类发展史上鲜见的一种博大宽容精神,由于其内容是协约性的,有学者认为它是迫于时势,先知和各穆斯林部族与其他民族谈判协商,甚至妥协的产物,但深入解读后,我们发现《宪章》极有可能是先知单方面做出的承诺,其缘由如下:

其一,根据伊本·黑沙姆所著《先知传》,先知穆罕默德为迁士与辅士写了一份文书,规定要与犹太人和平共处,许诺犹太人拥有自己的宗教和财产,并规定了他们应承担的责任。据此,《宪章》并非经过多方或双方协商达成的约定,而是先知穆罕默德,鉴于麦地那社会的复杂形势对穆斯林颁布的一份文书。

其二,《古兰经》强调人类平等、宗教信仰自由,要求穆斯林服从先知,团结互助,和睦邻里,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德。藉此,《宪章》并非一定系回应他者,尤其是犹太民族要求的结果。换言之,先知以规约形式将《古兰经》精神贯彻于现实,以此满足人性的基本需求,保障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基本权益。

其三,史书、先知传记、圣训集等证明,先知穆罕默德仁慈、宽厚、公正无私,且眼光远大、英明果敢,征服麦加后原谅了昔日的冤家宿敌即为一例,而他善待穆斯林或非穆斯林的事例更是不胜枚举。故此,在他主持下穆斯林单方面制定具有协议精神的《宪章》并非意外之举。

三、《宪章》中“求同存异”的包容精神

先知穆罕默德率穆斯林迁移麦地那,打破了麦地那社会以犹太人为政治、经济、文化轴心的社会局面。在新的宗教和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下,麦地那很快呈现多足鼎立局面,以先知为核心的穆斯林,犹太人为主的有经人;保持阿拉伯原始部落信仰的偶像崇拜者;为维护现实利益而伪装的穆斯林——伪信士。鉴于此,《宪章》致力于两方面:(1)协调、巩固了穆斯林之间的关系,将曾经各自为政、动辄仇杀的阿拉伯人统一在了同一信仰下,使之成为伊斯兰乌玛的中流砥柱; (2)制定了穆斯林与其他信仰群体交往的章程,使麦地那多元文化和谐共处。不论是为了加强穆斯林的共同信念和行为规范,还是为确定穆斯林与其他民族的交往关系,《宪章》始终蕴含着求同存异的包容精神。

首先,《宪章》指出,麦地那属于每一个麦地那人:“麦地那是一座禁城,属于《宪章》包括的每一个人”,“这是先知穆罕默德给众信士、穆斯林及其随从者、共同奋斗者(指犹太人等)的约书。你们对外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宪章》并未以狭隘的宗派主义、部族心态垄断权力,无视弱者存在,而是尊重社会的多样化,平等地视所有麦地那人为同一整体,尽管彼此间为不同的民族和信仰,但大家拥有共同的家园,互为依存。明确了每个麦地那人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

其次,《宪章》强调:“众信士一律平等,对他人而言,众信士彼此互为亲朋盟友。”“众信士应同甘共苦”。《宪章》认为每个麦地那人都是麦地那的主人,如果我们将此视为国家或地域身份认同,那么它同时强调了所有穆斯林建立在共同信仰基础之上的宗教身份认同,以此将所有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部落牢牢团结在同一信念的周围,为他们确立了共同的目标与期望,制定了共同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所有虔诚的信士都应齐心反对同人中横行霸道者、侵害他人者、伤风败俗者,即使此人为某个信士的爱子也罢。”“不允许姑息、纵容或是袒护包庇犯罪者。”“不得强迫任何人参与复仇行为。”“不允许任何人去伤害自己的同盟者。”

值得注意的是,《宪章》并没有因为宗教信仰的统一而完全否决穆斯林中存在的自然差异:麦加人和麦地那人之间的地缘差异,奥斯部落和赫兹勒只部落,以及其它各部落之间在习惯、传统上的差异。这在《宪章》以下的内容中得以体现:“这是先知穆罕默德给古莱什族与叶斯里布城(指麦地那)的众信士的约书”;“迁士将沿袭惯例,承担杀人罚金,并依据信士间公正的原则赎回战俘。奥夫族萨伊代、哈里斯、朱舍姆、纳加尔、阿慕尔、奈比特和奥斯等众家族亦然。” 《宪章》以此通过兼容并蓄的方法使阿拉伯人原有的部落意识服务于共同目标与期望的实现:“缔约应该彼此进忠言,勉励行善,远离作恶。”

再次,《宪章》以尊重异质文化、兼容并蓄的包容精神,制定了穆斯林与以犹太人为主的其他民族的交往原则。穆斯林与犹太人之间在文化、宗教信仰等方面存有分歧,《宪章》践行伊斯兰中宗教无强迫、信仰自由的原则,通过律法形式,肯定了犹太等少数民族拥有信仰自由的权利,“犹太人及其支持者可以保持自身的宗教信仰,穆斯林也有自己的宗教信仰。”“与奥夫家族结盟之犹太人,与众信士同属一个整体”不仅如此,为确保犹太人得到伊斯兰赋予的合法权益,避免处于优势的穆斯林由于对伊斯兰教的执著以及与同教者的亲近而排斥异教或恃强凌弱,《宪章》还特别强调:“应该帮助追随我们的犹太人,不许使他们受到欺凌,也不允许伙同他人反对他们。”《盟约》特别为犹太人制定相关章程,强调了犹太人享有的权利,确立了伊斯兰教对异质文化的基本态度取向,即尊重其存在并予以法律上的保障,使其神圣性不受侵犯。“与奥斯族结盟的犹太人及其支持者,享有与缔约者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大家应该彼此和睦共处。”此外,《宪章》依据伊斯兰教中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精神责成犹太人应该和穆斯林一起承担义务:“犹太人作为战士,应该与穆斯林一起担负战争费用。”“不许保护古莱什人及其支持者。缔约者应该同仇敌忾,抗击侵犯麦地那之敌。”

《宪章》在制定穆斯林社会的基本典章制度时,更多地强调协调与犹太教徒之间的关系。有人或许会认为,先知穆罕默德给予犹太人种种殊遇,缘于犹太人势力强大,颇具影响力。因此,先知审时度势,采取宽容的“求同存异”之策略,旨在避免树敌过多而影响新兴政权。由此断言,《宪章》体现的对异己力量的包容和“求同存异”精神只是权宜之计,并无恒久意义。笔者认为这一解读有失偏颇,首先伊斯兰思想的主要立论依据《古兰经》明确规定,“对于宗教,绝无强迫” (2∶56)。“你说:‘信奉天经的人啊!你们来吧,让我们共同遵守一种双方认为公平的信条:我们大家只崇拜真主,不以任何物配他,除真主外,不以同类为主宰。’如果他们背弃这种信条,那末,你们说:‘请你们作证我们是归顺的人’”(3∶64)。其次,从立法的角度讲,在麦地那启示的《古兰经》主要以立法为主,先知的训喻也往往围绕《古兰经》的指导,突出法律精神,故在伊斯兰立法史上,《宪章》有着一定的指导意义。再次,大量史实证明,由于伊斯兰的宽容及对其“求同存异”精神的实践,在“穆斯林统治下,世界各地的犹太人在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而且在穆斯林征服的地区发挥了新的积极性”。这种与异质文化相遭遇却无巨大冲突,在整个人类文明史,尤其是犹太史上都是罕见的。因此,“求同存异”精神是伊斯兰教固有且具有恒久意义的指导原则,旨在使人类不同思想、信仰、文化和谐共处,并非是由于客观因素采取的权宜之策,或是以“求同”谋求“同化”的策略。

总而言之,在解决麦地那社会内部存在的层层矛盾中,《宪章》凭籍伊斯兰教“求同存异”的指导精神从制度、组织和舆论方面整合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在伊斯兰文明史上创建了为历代穆斯林奉为楷模的典范时代,其精神和模式对建设和维护现代多元社会不乏指导意义。

四、《宪章》的启迪

回眸阿拉伯—伊斯兰文明史,莫不体现出“求同存异”的包容精神,以及对这一精神的彻底实践。伊斯兰文明对异质文明求同存异、取长补短,催生了波澜壮阔的阿拉伯—伊斯兰文化运动,形成了以伊斯兰教为内核的阿拉伯—伊斯兰文明体系。无独有偶,伊斯兰教入华伊始,穆斯林以“万物非主,唯有真主,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为依托吸纳中国传统伦理,尤其是将“五常”作为连接点,概括出孝顺父母、夫妇相爱、长幼相敬、兄弟和睦、朋友忠信的“五典”,形成了特色鲜明的中国伊斯兰文化,不仅为伊斯兰教在华夏大地上的落地生根、繁衍传布创造了客观条件,而且丰富了中华文明的宝库。

《宪章》所体现的包容情怀,不仅对伊斯兰文化的壮大、绵延提供了无限生机,也对人类文明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不幸的是,公元10世纪以来,随着伊斯兰文化的更新机制——创制之门关闭说的出现,以及公元13世纪蒙古人的入侵给伊斯兰世界带来的毁灭性灾难,教法学家们为捍卫伊斯兰文化遗产,尤为强调遵循旧制,从而导致穆斯林世界因循守旧,逐渐失却了伊斯兰早期对其他文明的宽容精神。

21世纪,全球化以及城镇化进一步将不同背景的人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接踵而来的是不同文化传统、宗教间的交融和合。正确处理与协调不同意识形态间的差异,成为当代人面临的一大挑战,它不仅关系区域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还决定着异质文明之间的求同存异、和谐共存。实践证明,在对待文明的问题上,自我中心的理念与人类发展的客观规律背道而驰,以弱肉强食的森林法则对待异质文明只能使矛盾愈加激化,使人类社会更加动荡不安。因此,“不同信仰群体间的对话,求同存异,以便能够在有限的社会空间和资源里共同生存”才是社会和谐发展,人类和平共处的必经之路。

2005年12月22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的和平发展道路》白皮书,其中提到:“文明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应加强不同文明的对话和交流,努力消除相互的疑虑和隔阂,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使人类更加和睦,让世界更加丰富多彩。应维护文明的多样性和发展模式的多样化,协力构建各种文明兼容并蓄的和谐世界。2009年11月7日,温家宝总理在开罗阿拉伯国家联盟总部的演讲中,再次重申“文明具有多样性,就如同自然界物种具有多样性一样,文明存在差异,但没有优劣之分。各种文明都包含有人类发展进步所积淀的共同理念、共同追求在多样中求同一,在差异中求和谐,在交流中求发展,是人类社会应有的文明观。”

《宪章》所体现的“求同存异,同而不化”的务实、宽容精神与我国现阶段所倡导的文明多样、和谐共处的理念不谋而合,共同体现了蕴含在中华文明和阿拉伯—伊斯兰文明中的深厚的人文精神和悠久的历史传统。

五、结 语

《宪章》突显的伊斯兰教 “求同存异”的精神,将一盘散沙的阿拉伯各部落铸造成了一个具有共同理想和追求的乌玛,使他们兼容并蓄,积极汲取其他文明的优秀成果,实现了费孝通先生所言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处于21世纪的穆斯林应继续弘扬伊斯兰所倡导并曾一度实践过的这一宽容精神,消弭内部差异,促进彼此间团结和谐,化解与其他民族、文明之间的歧见,增进彼此间的交流合作。人类只有遵循永求同存异、同而不化的永恒规律才可能推进历史的进步发展,最终实现世界的和谐美好。

(作者系上海外国语大学东语系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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