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和施行,是国家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也为宗教院校的教育教学、人才培养指明了方向,并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2026年6月,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学生在陕西延安革命旧址开展实地教学宗教院校是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正确阐释宗教教义、培训宗教教职人员的重要基地。其根本任务在于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政治上靠得住”,首要的是在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等重大原则问题上毫不动摇。这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旨在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立法初衷高度契合、一脉相承。
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大家庭,各民族同胞都是其中不可或缺的成员。我国各宗教信教群众广泛分布于各民族中。宗教院校作为培养爱国宗教人才的重要基地,师生跨地域、跨民族,因共同的信仰追求与求学志向汇聚一堂,朝夕相处、同修共进,本身就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生动缩影。要引导全体师生深刻认识到:无论属于哪个民族、信仰何种宗教,首先都是中华民族的一分子,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休戚与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夙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非抽象口号,而应内化为日常的修行操守,具体体现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认同。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法治方式保障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对宗教院校而言,爱国主义教育是立德树人的灵魂工程和首要任务。在该法确立的规范指引下,宗教院校的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有了明确的制度支撑,法律的刚性要求与院校的育人宗旨实现了同频共振、互促共进。我国宗教院校始终坚持把爱国主义教育摆在立德树人首位。在教学实践中,开设法律法规、形势政策、中国文化史等必修课程,夯实理论基础,并严格落实每周升国旗等日常思政制度。常态化组织师生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践学,直观感受国家发展伟大成就,邀请先进模范、各界人士讲述民族团结生动故事。通过这些有形、有感、有效的举措,切实增进师生的家国情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宗教院校爱国主义教育赋予了鲜明的时代内涵与坚实的法治保障。宗教院校要更加旗帜鲜明地遵循法治精神,引导师生深刻体悟“爱国是信仰的一部分”这一重要理念,明确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不仅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更是信教群众必须遵守的根本准则。要培养一支政治上靠得住的教职人员队伍,使其成为民族团结的坚定维护者和忠实践行者。宗教院校贯彻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键在于将其要求具体化为可操作、可评价的教育教学活动,融入办学的全过程。一是融入课堂教学体系。要第一时间组织专题学习,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核心条款和精神实质纳入思政课程和“形势与政策”讲座。引导各宗教专业课教师在阐释教义经典时,深入挖掘本宗教中“和合”“仁爱”“和平”“慈悲”等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思想资源,作出符合当代社会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符合民族团结进步主旋律的阐释。二是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依托校园宣传栏、广播站、新媒体平台,持续宣传“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五个认同”等理念。定期举办以“中华民族一家亲”为主题的征文、演讲、书画展、文艺汇演等活动,鼓励不同民族的学生展示本民族优秀文化,增进相互了解和尊重。在学生住宿安排上,鼓励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学生混合编班、混合住宿,营造深度交往交流交融的环境。三是融入社会实践与服务。组织师生深入民族地区开展社会调研和公益慈善活动,引导其感受党和政府在改善民生、保护文化、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了解各族群众的实际需求,运用所学所长服务社会,在实践中增进“五个认同”。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了宗教院校的法定职责,同时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为依法开展民族团结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和行动指南。一是坚决防范和抵制任何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进一步强化了这一法治要求,其相关罚则为此类行为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对此,宗教院校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在教学和管理中严把教材关、讲台关、人员关,绝不给任何分裂思想、极端思想留有任何滋生和传播的空间。二是准确把握宗教信仰自由与维护民族团结的辩证统一。我国宪法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明确规定禁止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或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要深刻认识到,信仰差异绝不能成为妨害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和谐的因素。要引导学生自觉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在多元包容中凝聚共识,在相互尊重中消弭差异,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是将平等原则贯穿宗教院校内部管理全过程。严格落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关于杜绝民族歧视的法定要求,在招生录取、评优评先、日常管理等各环节,毫不动摇地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要保障机会公平,实现“形式平等”,同时注重人文关怀,通过细致入微的思想引导与帮扶举措,促进“实质平等”。宗教院校要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全面提升办学治校水平,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努力培养拥护党的领导、爱国爱教、学修并重的优秀人才。这不仅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选择,更是宗教院校必须坚守的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作者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副会长、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常务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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