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12月22日通过)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爱护祖国,保卫世界和平。
第三条 本会由全国伊斯兰教爱好和平民主人士组成。
第四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由全国伊斯兰教代表会议选举。
第五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由委员会推选。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会务,并视工作需要设秘书、联系、编译、教义研究及其他机构。秘书长由委员会推选,其他人员由主任选任。
第七条 本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
第八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全国伊斯兰教代表会议一次,由委员会召集。代表会议讨论有关伊斯兰教的重大问题,并改选本会委员会,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集。
第九条 本会经费由穆斯林自由捐助。
第十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十一条 本简章经全国伊斯兰教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其修改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