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各族穆斯林的全国性宗教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协助人民政府贯彻信仰自由政策;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代表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的合法权益,办好教务;团结各族穆斯林,爱护祖国,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发展和加强同各国穆斯林的友好联系和往来,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条 本会最高机构是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全国代表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改选本会委员会;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五条 本会设委员会,其成员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到下一次全国代表会议。委员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六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研究执行全国代表会议和委员会的决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委员会会议协商选举产生。会长、驻会的副会长,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和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议通过。本会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会务。
第九条 本会视会务需要设立相应机构。
第十条 本会经费由常委会筹集、穆斯林自愿捐助和申请政府资助。
第十一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十二条 本章程经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通过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