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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摘录)

【字体大小】 [] [] []2012-07-25 17:33

(国务院令第426号,摘录)

第十一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第四十三条 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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