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洪猛
多民族、多宗教共生并存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妥善协调民族关系、规范宗教秩序,是世界各国治理面临的共同难题。长期以来,全球民族宗教治理深陷二元对立困局:一是绝对同化主义,以国家单一意志消解文化差异、压制信仰多元,透支社会包容根基;二是极端多元主义,片面放大特殊群体诉求、虚化国家统一共识,最终造成族群对立、宗教(教派)撕裂、社会失序甚至国家分裂。如何破解“一体僵化、多元无序”的治理悖论,是当前全球民族宗教治理亟待回应的时代课题。
立足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的科学立场,民族和宗教都是历史发展的客观存在,民族问题是历史范畴,宗教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客观规律。基于民族与宗教问题的长期客观存在,各国治理进程始终贯穿着两类核心关系的调适:一是“多”与“多”关系,即不同民族、不同宗教(教派)之间横向平行的群体相处关系;二是“多”与“一”关系,即各类族群、信仰群体同统一国家共同体纵向联结的归属关系。马克思主义理论明确,既不能用强制一体抹平多元差异、走同化老路,也不能放任多元脱离统一秩序、走向碎片化分裂,这就客观要求建立分层分类的治理路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作为民族工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构建起“多元通和—多元一体”双层治理框架:以横向“多元通和”夯实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会基础,推动向纵向“多元一体”深化,形成适配国情、稳定长效的制度方案。“多元通和”是学界长期沿用的规范学术表述,用以概括各民族、各宗教、各教派平等共处、交流互鉴、和谐共生的包容格局。这一范式通用于民族宗教治理,实现群体关系调适与国家认同建构的有机统一。
横向维度的“多元通和”,是民族宗教治理的基础层级,用来处理“多”与“多”关系,回答不同群体如何平等和谐共存的问题。“多元通和”并非自然形成的社会状态,而是由我国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宗教信仰自由三大法定原则刚性保障,并依托中华文明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哲学理念滋养而成,兼具法治正当性与文明合理性。在民族领域,法律明确各民族一律平等,全面保障各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文化传承等合法权益,推动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形成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共生格局。在宗教领域,“多元通和”概括了中华文明包容性所铸就的我国各宗教长期多元并存、一律平等、和谐相处的优良生态。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承认信仰多元的客观现实,维护各宗教平等和睦的相处秩序,从法治层面避免了国际社会常见的教派倾轧、信仰对立与宗教排他现象。需要明确的是,“多元通和”仅限于规范群体之间的横向平行关系,主要解决“共处相容”问题,无法化解族群认同、宗教认同与国家认同之间的纵向张力,难以从根本上防范群体认同凌驾于国家整体认同之上的治理风险,因此只能作为治理基础,而非治理终极形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从法理层面确立了“多元一体”的纵向治理架构,标志着我国民族宗教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上新台阶。该法聚焦“多”与“一”的辩证关系,为多元差异有序融入国家共同体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有力推动了“多元通和”向更高层次跃升。“多元通和”重在体现兼容并蓄的相处之道,“多元一体”则重在确立休戚与共的共同体理念,坚持“一体包含多元,多元组成一体”的辩证统一,彻底摒弃了西方以单一化思维压制多样性的治理窠臼。
具体而言,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持续深化“五个认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和包容各民族文化差异、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不断增进共同性,确保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始终服务于国家统一和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涉宗教条款极具理论创新与实践导向价值,为全球宗教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勾勒出从“多元通和”迈向“多元一体”的法治化进阶路径。在“多元通和”理念的指引下,我国宗教领域长期保持和睦稳定、多元共生的良好局面。而“多元一体”格局的确立,则推动宗教事务治理完成从侧重“教际和谐”向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逻辑嬗变。该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常态化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一条款从制度层面厘清了宗教事务治理的核心边界:明确信教群众首先是国家公民,所有宗教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通过正确的宗教观匡正信仰认知、以“五个认同”厚植爱国底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教义阐释,有效理顺了宗教信仰自由与公共秩序、宗教特性与国家共性、信仰认同与政治认同的辩证关系,从源头上抵御了宗教极端思想与境外渗透风险,构建起信仰多元并存、法治秩序统一、价值认同一体的中国特色宗教事务治理新模式。放眼全球,“多元通和—多元一体”双层递进范式具有普遍的学理价值与现实意义,有效弥补了西方治理模式的深层结构性缺陷。西方“同化主义”模式无视文明多样性,压制社会活力,往往埋下社会撕裂的隐患。其“多元文化主义”模式易诱发群体极化,消解国家权威,导致社会碎片化甚至国家裂变的风险。部分国家虽依托统一法治框架包容族群差异,凭借国民认同维系社会稳定,但尚未形成贯通民族与宗教两大领域、兼具分层逻辑的系统化理论体系。我国的治理实践根植于中华文明“执两用中、守中致和”的特质,坚持分层施策、辨证施治:以“多元通和”维护社会包容活力,化解横向的“多”与“多”关系;以“多元一体”筑牢国家统一基石,理顺纵向的“多”与“一”关系。这一治理架构深刻契合多民族多宗教社会长期共存的客观规律,为人类政治文明贡献了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全新治理方案。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凝练的“多元通和—多元一体”治理逻辑,立足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宗教观,扎根中华文明五大突出特性的深厚沃土,回应新时代国家治理实践要求,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宗教观中国化时代化的法治成果。这一框架贯通民族工作与宗教工作,构建起通用、辩证、系统的治理逻辑。在文明交融与碰撞并存的当今时代,这套植根中华文脉、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治理模式,跳出了全球民族宗教治理的二元困局,为各国应对多元族群与多元宗教共存发展问题、实现长久和合,贡献了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