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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伊斯兰教协会组织学习新颁布的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字体大小】 [] [] []2022-04-18 11:46 文章来源:天津市伊协

 4月15日,天津市伊斯兰教协会组织全市各区伊协,认真学习了国家宗教事务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市伊协常务副会长黑振桐就《办法》的内容向与会的各区伊协负责人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市伊斯兰教工作秘书处处长、市伊协副会长兼秘书长张宝华,就《办法》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行为方面作出强调:一是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办法》要求,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涉及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二是规范会计核算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宗教事务部门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三是规范收支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年度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并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接受捐赠,应当给捐赠者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捐款箱应当由三人管理。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活动。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大额支出应当经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不得参与非法民间借贷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四是规范资产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的管理,确保资产安全。

 

市伊协会长马成德指出,《办法》既是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的重要举措,更是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并就会后,各区伊协向辖区清真寺做好《办法》的宣传、学习与落实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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