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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伊斯兰教协会制度建设开展情况

【字体大小】 [] [] []2021-07-27 16:38 文章来源:吉林省伊斯兰教协会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回答了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个重大政治问题,为伊斯兰教界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走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的道路、推进法治化制度化建设指明了方向。吉林省伊协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制度化建设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大力宣传,扎实推进。自从2019年6月12日,中国伊协公布实施“三办法一守则”之后,吉林省伊协认真学习宣传“三办法一守则”。开展以“规范”为主题的创建“和谐清真寺”活动,加强法治化建设。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先后召开“清真寺法治化管理研讨会”、培训班,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培训班、中国伊协“三个办法”“一个守则”学习班;组织学习《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协同基层伊协、寺管会开展 “法制宣传月”活动。通过学习宣传,使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明确了国法和教规的关系,弄通弄懂“三个办法”中的15处“有关规定”;对各级伊协、寺管会成员全面准确掌握“三个办法”,提升自我管理水平、依法依规管理好伊斯兰教事务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迅速行动,有力组织。吉林省伊协积极组织学习、落实中国伊协在2019年1月7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十届三次常务理事会议上通过,2019年6月12日公布的“三个办法”。2019年省伊协教务办公室利用5个月时间对“三个办法”进行实际调研,形成调研报告,并报送省宗教局。省伊协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吉林省宗教事务条例》《吉林省伊斯兰教协会章程》制定的“三个办法的实施办法”和30项团体、场所管理制度,在2019年10月31日吉林省伊斯兰教第六次代表会议通过,并于11月1日公布施行。2020年,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先后制定了《关于开展创建“和谐清真寺”活动的制度》《关于开展“四进”清真寺活动的制度》《关于开展解经工作的制度》《关于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的制度》《吉林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吉林省伊斯兰教协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吉林省伊斯兰教协会工作人员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等。制度建设在我省伊斯兰教界自我规范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保持内涵,深入融合。“三个办法”的落实与实施,充分发挥了清真寺在政治思想、遵纪守法、爱国爱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等方面的阵地教育作用。虽然有地区的差异性,但吉林省伊协“三个办法的实施办法”与中国伊协“三个办法”,大体一致。例如,关于跨省聘任教职人员,中国伊协《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第七条规定:“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或者伊斯兰教协会聘任主要教职应当坚持就地、就近原则。确需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聘任的,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吉林省伊协原则执行了这一规定。“实施办法”其他方面的规定,也都贯彻了中国伊协“三个办法”的各项规定。

下一步,吉林省伊协要结合自身实际,继续做好制度建设工作。拟制定的制度有《朝觐服务工作制度》等。在工作中,要把“制度建设”计划和省伊协的年度工作计划有机结合,与落实《吉林省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五年规划纲要(2021--2025)》相结合;按照中国伊协的相关要求,使“制度建设”工作融入清真寺和教职人员日常生活和工作,充分发挥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主体作用和清真寺的阵地作用。

光辉历程60周年——纪念中国伊斯兰协会成立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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