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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

【字体大小】 [] [] []2023-09-27 11:07 文章来源: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2022年9月16日中国伊斯兰教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23年8月18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聘任和管理,保障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和我国伊斯兰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以下称主要教职),是指在依法登记的清真寺或者其他固定伊斯兰教活动处所主持宗教教务的阿訇(伊玛目、哈提甫/海推布)。

第二章 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 主要教职实行聘任制。聘任对象应当具备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取得《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聘任工作由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或者伊斯兰教协会负责。

第四条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聘任主要教职,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在征求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民主协商提出聘任人选,报该场所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审核同意,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10日内报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聘任。

第五条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或者伊斯兰教协会与受聘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应当签订聘任协议,协议书中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任期限3至5年,具体由双方协商约定。聘任期满后可续聘,续聘程序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 受聘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一般不再兼任其他伊斯兰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确有需要兼任其他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应当遵守《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或者伊斯兰教协会聘任主要教职应当坚持就地、就近的原则。确需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聘任的,除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或者伊斯兰教协会应当妥善安排受聘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的生活,保障其合法权益, 按照规定为受聘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 受聘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照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和传统,接受社会和个人施散的乜贴(赛德盖)等捐赠。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受聘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教务方面的规章制度,接受伊斯兰教协会的教务指导,服从受聘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接受本寺坊穆斯林的监督;

(二) 履行宗教教务职责,主持受聘场所的宗教活动和穆斯林群众日常的宗教生活、礼仪,为受聘场所的穆斯林提供宗教方面的服务;

(三) 参与解经工作,运用解经成果,开展讲经和讲新“卧尔兹”活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引导穆斯林群众晓经明义、正信正行;

(四) 向穆斯林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穆斯林群众爱国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解聘和离任

第十一条 受聘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按照聘任协议规定正常履行职责的,受聘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或者伊斯兰教协会不得随意解聘。

受聘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在受聘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或者伊斯兰教协会履行聘任协议的情况下,不得随意离任。

第十二条 受聘担任主要教职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受聘场所民主管理组织或者伊斯兰教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诫、警告、解聘:

(一)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的;

(二) 违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 品行不端,作风不正的;

(四) 违反本办法和聘任协议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三条 伊斯兰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作解聘主要教职的决定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意见,征得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同意,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离任场所主要教职时,须经受聘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同意,征求本寺坊穆斯林群众意见,经所在地伊斯兰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由受聘场所民主管理组织作出教职人员离任的决定,并为其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向其提供注销备案材料后,方能离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伊斯兰教临时活动地点聘任主持宗教活动的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实施办法,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后,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12日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公布的《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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