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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

【字体大小】 [] [] []2023-04-07 17:49 文章来源:中国伊协

二、《章程》修改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原《章程》第一章“总则”包括五条,修改后仍保持五条。修改情况如下:

1.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对宗教团体是非营利性组织及其它相关规定,将第二条“本会是全国各民族穆斯林的爱国宗教团体和伊斯兰教教务组织”,修改为“本会是由全国穆斯林和关心支持伊斯兰教事业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伊斯兰教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和《宗教事务条例》,对第三条协会宗旨进行修改,“本会宗旨是: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民族穆斯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继承和发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敬主爱人、和平中道、两世吉庆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做出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修改为“本会宗旨是:团结带领全国穆斯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坚持全面从严治教,坚持走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继承和发扬伊斯兰教爱国爱教、敬主爱人、和平中道、两世吉庆思想,维护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推动我国伊斯兰教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世界和平,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3.依照《示范文本》的规范,第四条修改为“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宗教事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章程修正案(草案)》中凡涉及表述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时,均按规范修改为“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二)关于第二章“业务范围”的修改

原《章程》第二章第六条“业务范围”共13项,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要求修订完善,使本会主要业务范围更加清晰;新增加一项第14项,并将“本会的主要业务和工作任务”修改为“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第一项“开展有利于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的活动,进行社会主义法治与核心价值观教育,团结和带领穆斯林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大局服务”修改为“开展有利于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的活动,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团结带领穆斯林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2.第二项“协助政府”修改为“协助党和政府”,将“宗教法律法规”修改为“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加“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大局服务”。

3.第三项在“宪法、法律、法规”后增加“规章”,调整文字表述,修改为“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伊斯兰教教务活动和各项伊斯兰教事业”。

4.第四项增加“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5.第五项“举办伊斯兰教教育,办好经学院,引导和规范经堂教育、经文学校教育,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培养合格的伊斯兰教人才”修改为“开展伊斯兰教教育和培训,办好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引导和规范经学院校、经堂教育,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培养爱国爱教的伊斯兰教人才”。

6.第六项“开展伊斯兰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及学术研究工作,编译、出版经籍书刊,建设网络宣传新媒体,保护伊斯兰文化遗产”修改为“开展伊斯兰文化宣传、知识传播、学术研究,依照相关规定,整理、出版中国伊斯兰教典籍,编译、出版适合中国国情的经书,依法建设网络宣传新媒体,保护和传承中国伊斯兰文化遗产”。

7.第七项增加“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将“伊斯兰教内部”修改为“伊斯兰教经学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教务活动、留学人员等方面的”,删除“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8.删除第九项中的“促进和支持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清真寺兴办公益慈善和自养事业”。

9.第十项增加“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及《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0.第十一项调整相关文字顺序,修改后表述为“开展与香港、澳门、台湾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

11.第十二项增加“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

12.第十三项增加“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13.第十四项增加 “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增加一款“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三)关于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职权及罢免”的修改

原第三章共22条,即第七条至第二十八条,修改后共24条,即第七条至第三十条;调整原第十四条部分内容为新增加的第十五条,删除原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新增加了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对全国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作了修改,取消协会顾问,新增加会长会议、驻会领导班子会议的组成和职权等条款,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和职权作了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1.关于全国代表会议的修改

(1)由于设立监事会,第七条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增加“选举产生监事会”“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因内容重复删除原第四项“审议通过有关重要决议”和原第五项“确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调整为第五项“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第八条“确定”修改为“决定”。

(3)第九条“2/3”修改为“三分之二”,文中其它处均作出修改。

(4)第十条,依照《示范文本》对全国代表会议的延期换届时间作出规定,增加“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关于理事会的修改

依照《示范文本》对理事会职权作了一些补充和完善。

(1)第十一条增加“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

(2)第十二条第一项“贯彻实施”改为“执行”;删除原第二项“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第二项增加“和罢免”“常务理事”;第四项删除“理事”;增加六项理事会职权:“(三)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六)向全国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3.关于常务理事会的修改

(1)依照《示范文本》对第十三条进行了修改,增加“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理事会职权)第一、三、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删除“常务理事会贯彻执行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按工作需要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

(2)原第十四条“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调整为第十五条单列出来,依照《示范文本》增加“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3)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对常务理事会职权进行了修改,删除第二项“和决定”;因为修改后的第十三条中已经提到几项常务理事会职权,所以删除原第三项“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原第六项“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原第四项调整为第三项并修改为“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4)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将“副会长”明确为“驻会副会长”。

4.关于顾问的取消

由于将设立监事会,不再设顾问,故删除原第十七条“本会设顾问,由理事会会议协商推举产生”。

5.关于会长会议和驻会领导班子会议的修改

根据《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新增加第十八、十九、二十条内容,对会长会议和驻会领导班子会议的产生和职权作出规定。新增加内容为: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 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由驻会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驻会领导班子会议,其职权是:贯彻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和决定,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建议议题。驻会领导班子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6.关于协会领导的任职条件、任期、职权的修改

(1)原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作出修改。第一项增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第二项增加“较强”;将第四项“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修改为“身心健康,能履职尽责”;依照《示范文本》增加第五项“未受过刑事处罚”。

(2)原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二条,根据《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班子成员的任职年龄要求,将“不超过70周岁”修改为“不得超过70周岁”;删除“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增加“秘书长为专职”。

(3)原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根据《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协会领导的任期作出调整,将“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修改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全国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4)原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修改为“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根据《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示范文本》新增加“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

(5)原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对会长职权作出修改,因第二十四条已经增加相关内容,故删除第三项“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增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根据《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增加“本会会长应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不能驻会的,应当由常务副会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6)原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根据《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副会长职权作出修改,新增加“特殊情况可受会长委托,负责召集或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副会长中至少有一位驻会”。

(7)原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对秘书长职权作出修改,根据第三章新增加的会长会议和驻会领导班子会议内容在第一项中增加“组织实施……会长会议、驻会领导班子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删除第四项中的“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依照《示范文本》第二十九条增加第五项“向驻会领导班子会议提名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人选”。

7.其他方面的修改

(1)原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依照《示范文本》将“本会设中国伊斯兰教教务指导委员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视会务需要增设相应专门委员会”,修改为“本会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2)原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本会根据会务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教务部、国际部、解经工作办公室、朝觐工作办公室、伊斯兰文化研究部、中国穆斯林编辑部、网络信息办公室等业务工作部门,并视会务需要增设相应部门或机构”,修改为“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教务部、国际部、解经工作办公室、朝觐工作办公室、网络信息办公室、伊斯兰文化研究部、《中国穆斯林》编辑部等业务工作部门,并由驻会领导班子会议视会务工作需要增设相应业务工作部门或机构”。

(3)原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本会主办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穆斯林》杂志(汉文版、维吾尔文版)和中国伊协门户网站(汉文版、维吾尔文版)”修改为“本会主办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穆斯林》杂志(汉文版、维吾尔文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门户网站(汉文版、维吾尔文版)和中国伊协在线微信公众号(汉文版、维吾尔文版)”。

(4)删除原第二十八条“兴办社会服务及公益慈善事业”。

(四)关于增加第四章“监事会的产生及职权”

新增加第四章“监事会的产生及职权”共六条,即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明确了监事会的设立、任期、人员组成和职权,监事的选举、罢免、任职要求等。新增内容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75周岁,如当选时超过75周岁,须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以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会相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日常会务及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三)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对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教风操守进行督查;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向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五)对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其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五)关于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的修改

原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改为第五章,共八条。具体修改如下:

1.原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增加第四项“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2. 原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删除“根据国家财务法规”。

3.原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依照《示范文本》修改为“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会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4.原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依照《示范文本》将“会长办公会议”修改为“全国代表会议”;关于本会资产监督修改为“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5.原第三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主管财务负责人离任、退休、调离之前,应当按规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6.原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依照《示范文本》将“在编工作人员”修改为“专职工作人员”。

(六)关于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的修改

原第五章改为第六章;原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文字略作改动。

(七)关于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的修改

原第六章改为第七章;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依照《示范文本》修改为“本会完成宗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八)关于第八章“附则”的修改

原第七章改为第八章。

1.原第四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对文字作相应调整,“2016年11月28日”修改为“2022年9月16日”,删除“中国伊斯兰教”,“第十次”修改为“第十一次”,“审议”修改为“表决”。

2.原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伊斯兰教院校”修改为“伊斯兰教经学院校”。

3.原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依照《示范文本》将“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修改为“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说明完毕,请予审议。

谢谢!

光辉历程60周年——纪念中国伊斯兰协会成立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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