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专题 > 第十一次全国代表会议 > 章程 >

第四章

【字体大小】 [] [] []2023-04-07 18:09 文章来源:中国伊协

第四章 监事会的产生及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两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75周岁,如当选时超过75周岁,须经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接受并支持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以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本会相关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日常会务及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三)推动落实全面从严治教要求,对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教风操守进行督查;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全国代表会议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向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报告监事会的工作,提出有关建议;

(五)对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其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光辉历程60周年——纪念中国伊斯兰协会成立60周年
更多>>图片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