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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字体大小】 [] [] []2023-04-07 18:11 文章来源:中国伊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有利于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的活动,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团结带领穆斯林群众投身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二)协助党和政府宣传贯彻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维护伊斯兰教界和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反映伊斯兰教组织、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大局服务;

(三)在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伊斯兰教教务活动和各项伊斯兰教事业;

(四)开展伊斯兰教经学思想建设,做好解经工作,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并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弘扬正信,坚守中道,反对极端;

(五)开展伊斯兰教教育和培训,办好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引导和规范经学院校、经堂教育,选派出国留学人员,培养爱国爱教的伊斯兰教人才;

(六)开展伊斯兰文化宣传、知识传播、学术研究,依照相关规定,整理、出版中国伊斯兰教典籍,编译、出版适合中国国情的经书,依法建设网络宣传新媒体,保护和传承中国伊斯兰文化遗产;

(七)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制定伊斯兰教经学院校、活动场所、教职人员、教务活动、留学人员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八)指导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开展工作;

(九)依法开展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工作;

(十)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及《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朝觐活动,提供相应服务;

(十一)开展与香港、澳门、台湾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联谊工作,增进了解,团结合作,促进祖国统一;

(十二)开展同各国穆斯林和伊斯兰教组织的友好往来,增进交流与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服务,为国家外交大局服务;

(十三)开展与国内外不同宗教组织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贡献;

(十四)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光辉历程60周年——纪念中国伊斯兰协会成立6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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