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职权及罢免
第七条 中国伊斯兰教全国代表会议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全国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和本会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代表资格经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
第九条 全国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全国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其成员由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全国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本会章程规定和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代表会议;
(四)根据常务理事会会议提议,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
(五)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向全国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全国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其成员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理事会职权)第一、三、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讨论本会重要工作事项;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四)提出全国代表会议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五)向理事会提议增补或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或接受他们的辞职请求;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表决任免副秘书长;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均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在全国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受常务理事会委托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协助会长主持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的实施;
(三) 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十九条 会长会议由驻会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会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驻会领导班子会议,其职权是:贯彻全国代表会议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和决定,处理本会重要日常工作,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建议议题。驻会领导班子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政治素质好;
(二)作风民主,具有较高伊斯兰教学识或较强组织管理能力;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心健康,能履职尽责;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全国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主席、主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代表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会会长应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不能驻会的,应当由常务副会长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特殊情况可受会长委托,负责召集或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
副会长中至少有一位驻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业务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驻会领导班子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协调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协调本会与地方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
(四)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五)向驻会领导班子会议提名各机构、各部门负责人人选;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和业务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其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公室、教务部、国际部、解经工作办公室、朝觐工作办公室、网络信息办公室、伊斯兰文化研究部、《中国穆斯林》编辑部等业务工作部门,并由驻会领导班子会议视会务工作需要增设相应业务工作部门或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主办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中国穆斯林》杂志(汉文版、维吾尔文版)、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门户网站(汉文版、维吾尔文版)和中国伊协在线微信公众号(汉文版、维吾尔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