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常务理事会筹集;
(三)穆斯林自愿捐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按规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会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全国代表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主管财务负责人离任、退休、调离之前,应当按规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